本帖最后由 津市黄南林 于 2023-6-4 14:48 编辑
津市市人民法院法院志
(连载 43)
附 录
党政机关开办经济实体
对审判的影响及法院的对策
向绪汉 彭家明
去年以来,党政机关开办的经济实体犹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充当了虎虎居上的新军角色,给社会增加了许多热门话题,也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为了使人民法院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为市场经济服务,最近,我们对湖南省津市市党政机关开办经济实体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下面试就党政机关开办经济实体的情况,以及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和我们的对策发表如下意见。 一 从津市市的调查情况来看,党政机关开办的经济实体目前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从机关办实体的数字来看,开办实体的党政机关多,具有广泛性。
去年以来,尤其是今年以来,党政机关创办经济实体的规模、速度令人咋舌,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的党政机关都成立了诸如“公司”“中心”“服务部”等实体。仅今年以来,津市市91个党政机关部门中,有82个创办了和正在创办经济实体,占机关总数的90%,现已创办经济实体124个,平均每个机关开办实体1·4个,是92年实体数的3·5倍。
(二)从实体的经营范围来看,党政机关开办流通领域的经营性公司多,具有单一性。
从该市党政机关所办的124个实体的经营范围来看,经营性的实体57个,服务性的实体32个,生产性的实体20个,综合性的实体15个,机关开办的流通领域的经营性公司占了实体总数的46%。
(三)从实体与开办单位的关系来看,未脱钩的实体多,具有关联性。
从党政机关所办实体与党政机关的经济关系来看,124个机关实体中,脱钩的只有7个,仅占总数的6%,而未脱钩的实体有117个,占总数的94%,既使脱钩了的实体,也仍与开办单位在人员、资金等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四)从实体的现状来看,党政机关依靠本身优势兴办的实体多,具有依赖性。
从津市的情况来看 党政机关根据自身职业特点,依靠本身优势开办的实体占有较大的比例,如国土局开办的土地开发公司,计量局开办的衡器厂,税务局开办的印刷厂,水电局开办的机械化施工大队,而通过延伸职能,开展服务,以业养业,开发资源办实体的则较少。
(五)从实体的资金情况来看,贷款、借款和党政机关直接投入的资金多,具有短缺性。
我们从工商部门了解到,该市124个机关实体注册资金有1800万元,但是根据我们的调查,其中个人集资款只有120万元,仅占资金总数的6·7%,党政机关所办实体因为是新创办的公司、企业,大都没有资金基础,故其生产,经营的资金,大都来源于银行贷款,私人借款和党政机关的直接投入。而后者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故实体本身拥有的资金比较短缺。
(六)从实体的从业人员来看,非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多,具有复杂性。
目前,津市机关实体的从业人数共计1135人,而其中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只有174名,仅占总人数的15%,调查发现,目前党政机关所办实体的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是机关实体聘请的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无业人员,单位辞职,停薪承包人员,人员成份比较复杂。
二
党政机关办实体是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推出的一项政治体制改革的新举措.无疑,它将在转变机关职能、精简机构,精兵简政,裁减冗员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调查中我们看到,党政机关办实体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目前已显示出了一定的生命力,但是,我们发现,党政机关办实体,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存在着较大地影响。
(一)实体与开办单位未能脱钩,经营上出现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诉讼地位难以确认。
据我们了解,为了支持党政机关办实体,大多数地区的党委、政府明确规定:对暂不具备脱钩条件的,允许过渡一段时间,待条件成熟后再脱钩。无疑,这样规定,在实体初创阶段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实体的机构、人员甚至财务尚未与党政机关脱钩,实体的效益又与机关干部的利益息息相关,因而就难免不会使一些单位利用职能优势批条子,找货源、搞紧俏产品,津市党政机关开办的124个实体,脱钩的仅7个,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虽然这些实体开办时,都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了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地位,但是从目前实际的管理体制来看,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党政机关用“撒手”的方法承包给个人,机关在给其提供一些方便的同时,坐收一定的管理费,另一种是机关“大包大揽”,统管统营,由于实体与开办单位未能脱钩,相互之间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无论是采取上述哪种方法,都势必造成这种政企不分、官商不分的局面,而这又恰恰是违背改革的方向的,尤其是官商不分,以权经商,则正是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同样,政企不分,也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一些新问题,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机关实体与人发生纠纷后,党政机关将具有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对此,审判人员普遍有三种看法:1、党政机关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理由是,从理论上来看,实体是独立的法人,应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党政机关在诉讼中具有原告或被告的地位,理由是,从实际上来讲,实体的法人资格名不符实,机关才是真正的经营者;3、党政机关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是,实体是独立的法人,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机关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们认为上述这三种意见均有失偏颇,对于党政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案情,根据实际情况逐一认定。
(二)经济管理部门、政法机关“下海”经商,引起群众议论纷纷,法院工作难以开展。
从前述调查情况来看,党政机关开办的实体多是利用自身的职能优势所开办的,由于实体的效益与机关干部的利益息息相关,一些单位难免会利用自身的职权搞权力经营和行业垄断,尤其是一些握有实权的经济管理部门,政法机关“下海”经商,虽然他们所开办的实体,名义上与其它公司或企业是市场的平等主体,但是由于其开办单位的职能和职权的作用,他们似乎更能控制市场,左右局势,对此群众议论纷纷,认为这是一种“官倒”、“官商”,普遍反映“权大的赚大钱,权小的赚小钱,无权的难赚钱”,同样也由于这些单位的卷入,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了较大地影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单位开办实体对法院的影响有如下3点:1、经济管理部门本身拥有国家赋予的管理职权,在某些方面他们能直接对审判机关施加影响和压力,使得审判机关在处理涉及到这些单位开办的实体的案件时,不得不谨慎从事;2、在处理其它政法机关开办的实体的案件时,法院则常常受到更多的说情和关系的影响;3、个别审判机关自身开办有实体,一些审判人员卷入了“经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受到了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在处理涉及到本身所办实体的案件时更是犯难。
(三)注册资金不实,实体变为“虚体”,法院的判决,裁定难已落实。
虽然从工商部门提供的材料来看,该市124个机关实体注册资金有1800多万元,但是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大多数单位的注册资金掺有水份,有些是无中生有虚报的,有些是借人贷款注册后即归还的,有些是以物抵资加价浮夸的。调查表明,目前机关实体的资金大致来自三个方面,一是银行和亲朋的借款,二是开办单位投入的公款,三是个人的集资款,但是这些资金都是有限的,短期的,不稳定的,如津市的个人集资款仅120万元,平均每个实体还不到1万元。不少单位的银行贷款已经到期,开办单位投入的公款又不能承担任何风险,且随时都要收回,不少单位的实体只有牌子、人员,却没有能用来经营的“票子”,变成了“虚体”。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常遇到一些案件审结后,由于这些单位没有履行能力,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得不成为“空调”“白判”的情况。
(四)实体人员参差不齐,管理漏洞较大,案件审理难以进行。
如前所述,目前机关实体的从业人员不外于二种人,一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另一种是机关实体聘请的一些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社会闲散人员和一些厂矿企业辞职、停薪留职、承包人员为主,前者虽然多是一些单位工作能力较强,有开拓精神的骨干,但人数较少,如津市1135名机关实体工作人员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仅174名,而机关实体聘请的一些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却良莠皆有,参差不齐,成份复杂,尽管大多数人能守法经营,依法买卖,但也有少数人是怀着找后台、找靠山等不良目的投身而来的,只要一骗到钱财,他们便脚板底下抹油--溜之大吉,加之机关实体聘请的一些人员都是临时性的,调进调出十分方便,更何况目前大多数机关对实体实行撒手承包的方法,管理上存在很大的漏洞,因而,审判中常常遇到责任人已经离开实体,下落不明的情况,一些有关的证据材料又收集不到,使得案件的事实难已查清,根本无法正确下判。同时,由于实体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法院在审理对某实体不利的案件时,一些非机关工作人员,便常常故意设置障碍,阻碍法院执法。
三
党政机关办实体是我国在改革的大形势下涌现出来的一种新生事物,目前尚处在初创阶段,虽然还很不成熟,但主流是好的,方向是对的,应当加以保护和引导,尤其是审判机关,要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和促进新生事物的健康发展,当好“保护神”。对于审判机关目前面临的冲击和挑战,我们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严肃执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是平等,公平竞争的经济。作为党政机关本身来说,他们具有管理职能,但是作为其所办的实体来说,则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一样,都是市场经济的平等主体,地位相等,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为权势所左右,做到严肃执法。1、认法不认人,对机关所办实体与其它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企业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谁的权益合法就保护谁,谁的行为违法就制裁谁。2、认真执行法人制度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在审判中既不轻易追究党政机关的连带责任,同时也要从维护市场秩序出发,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3、大胆采取强制措施,用活用够法律,掌握工作主动权,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切实兑现。
(二)以身作则,关闭自身所办实体。
根据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包括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所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因此,我们认为,在目前形势下,审判机关办实体既违反规定,又利少弊多,应带头执行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关闭自身所办实体,法院的自身发展要在拓宽服务领域上作文章,在强化服务职能上想办法,不能在“下海”经商做生意上打主意。这样,既能使法院免受其它单位的牵制和干扰,又有利于树立起法院的形象,从而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结合审判,开展超前、延伸服务。
针对机关实体目前的现状,人民法院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结合案件审理,开展超前、延伸服务,在不断提高实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的同时,增强人民法院服务的预见性、及时性、主动性、有效性。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开展服务:1、创办“经济合同诊所”,帮助审查涉及到实体的经济合同的合法、可行性,预防纠纷的发生;2、建立实体综合档案,全面掌握实体的管理、资金、人员等基本情况,保证服务的主动性;3、设立“经济审判联络站(员)”,了解实体的生产、经营情况,随时接受公民的投诉;4、抓住典型案例,广泛进行宣传,深入实体之中,解答法律难题,增强实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5、结合案件审理,开展司法建议,帮助机关及其实体整章建制,堵塞漏洞。
(四)加强宏观管理,建立法律制约机制。
与其它公司、企业相比,党政机关所办实体有其相当的特殊性,从我国现行的体制和目前的现状来看,他们完全可以以权谋私,以权经商,如倒卖批文,利用双轨制搞“平转议”,从中牟利,搞行业垄断,克扣上级下拨的钱物,刁难、卡挤别的企业等。因此,人民法院不仅要通过解决经济纠纷来维护市场秩序,而且还要结合自己的司法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法律制约机制的逐步建立,使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从管理体制、市场调节、监督机制等方面来加强对实体的宏观管理。
(本文登载于1993年9月3日《人民法院报》,1993年第11期《法制月刊》,并参加娄底、益阳、长沙、怀化、常德、岳阳六地市法学会理论研讨会,被评为优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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