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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人民法院 : 以案普法进乡村 巡回审理涉“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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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8 09: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君临视觉 于 2023-6-8 09:18 编辑

本网6月8日讯 通讯员 蒋雨希 闫祖栋  头顶高悬的国徽,几张桌椅搭建的临时审判席,挤满了人的村委会院子……近日,考虑到案件当事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为实现案件正常审理,同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法治宣传效果,石门法院刑事审判庭走进维新镇大兴场村,在该村村部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件。


2011年,被告人覃某以200元的价格从同村村民(已死亡)处购得火铳一支,黑火药、生铁子若干。2023年2月,石门县公安局维新派出所接到覃某涉枪线索后,在其住宅查获火铳一支,当日,覃某主动投案。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覃某持有的火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查,覃某无民用持枪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根据被告人覃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将扣押在案的枪支、弹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趁热打铁”,以此案为例进行现场普法宣传,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涉枪涉爆犯罪的行为种类、具体罪名、刑罚幅度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对社会的危害等方面,为旁听群众、干部敲响警钟,呼吁大家要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切勿因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的红线,一旦违法,必被严惩。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非法持有枪支属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如您家中有疑似枪支、弹药或者火药,请立即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如若发现他人违法藏匿、买卖、使用枪支等行为,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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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8 09:41: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石门法院依法办案,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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