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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址变迁记(八)
作者 石门县人民法院退休人员 冉永金
因闫新港路30号院落及其建筑均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虽经几次维修改建,但整个院落已显得陈旧和落后。特别是在9353平方米的土地上,修建了办公、宿舍混合错落的6栋6363平方米房屋,当事人来院车辆不能进院停放,本院干警私有车辆也只能停放在公路两边,凸显院落狭小拥挤。由于审判法庭功能用房严重缺乏,不得不几个业务庭共用一个审判庭。如遇开庭时间冲突,不得不在办公室或会议室进行,这样既损害了法律尊严,又严重影响了审判、开庭工作的正常进行,更不能体现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审判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不能满足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size=18.6667px]石[size=18.6667px]门县人民法院院长 李设球 院长李设球为此多次到最高法院,省市法院和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建审判庭。2007年5月25日石门县发展改革物价局以石发改投(2007)30号文件批复石门县法院,在院內新建九间六层框架结构3045.6平方米,投资450万元的审庭。接此批复后拟改征常徳振湘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1231.2平方米,新建审判庭,与诉讼接待中心形成一个单独院落。2009年11月24日,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邹东仁到石门县法院视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与石门县委、县政府达成了石门法院整体搬迁的初步方案。县委常委2009年12月11日召开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政法单位建设规划并形成第29号会议纪要,明确:县法院新址规划在东城区33号地块(县人武部新址以东,永兴路以南,新厂路以西),建设用地由县政府无偿划拨,面积控制在30亩以内,2010年列入建设规划。2010年9月21日石门县发展改革物价局以石发改投(2010)7号文件转发【常发改投(2008)290号文件】下达石门县法院审判庭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一,项目选址在东城区33号地块,占地总面积15572平方米。二,建筑总面积8220平方米,按二类标准执行。三,项目总投资1726万元。四,项目建设务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2011年5月11日省高院副院长邹东仁再次到石门县法院,査看了整体搬迁所选新址,初步设计方案文本资料等,指岀石门县法院可按一类法院标准继续争取。2011年10月28日石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以石发改投(2011)26号文件,下发关于石门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一、同意在永兴路以南,新厂路以西地块建设法院审判法庭项目。二、项目总建筑面积10270平方米,全部用于审判业务用房。三、项目估算总投资2157万元。四、项目建设务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按法律法规执行。五、市发改委常发改投(2008)290文件同时废止。至此,石门县法院三次选址,石门县发展改革局四次行文立项终落尘。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邹东仁 常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世富 石门县法院院长李设球 视察法院新址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东仁审査初步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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