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引领
依法依规养犬
(二)
2022年9月16日晚上8点左右,魏某遛完狗走进小区时,宋某的狗在无人牵管的情况下,从距离魏某20米左右的自家车库冲出,对魏某及其宠物狗进行攻击。
其间,魏某见两只狗扭打在一起,遂用手里的食物进行驱赶。宋某此时才慢悠悠地从车库走出,牵走其狗。 回家后,魏某发现自家狗被咬伤,当即将其送往宠物医院就医。第二天,因狗的伤情严重,便又送往宠物医院治疗。两次共花费宠物医疗费用2344元。 魏某认为,宋某对所饲养的狗管理存在疏忽,没有牵好狗绳,才导致两狗之间打架,自家狗被咬伤。宋某应承担自家狗治疗的费用及自己因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 宋某辩称,狗与狗之间相互打架是它们之间的亲热表达方式,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不应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其本人不是狗的主人,狗主人是其姐姐。当时姐姐在外地,由姐夫在家饲养该狗。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在发生狗与狗打架事件后,宋某从车库出来将狗牵走,且在随后的公安机关的调解过程中,宋某也表示自己为此事负责。综合各种证据,可确认宋某为狗当时的实际管理者,其应在饲养狗的过程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避免其宠物狗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经法官释法说理,魏某与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宋某一次性支付魏某2500元。宋某当庭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某是否应当承担因其饲养的狗咬伤魏某的狗而造成的损失。我国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了三个规定,分别是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三者均是适用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形,被告宋某作为狗的实际管理者,有义务对其饲养的狗进行妥善管理和看管,应当对其宠物狗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其伤害他人或者他人财产。事发时,宋某并没有对狗进行牵管,也没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导致狗冲出车库,主动攻击魏某的狗,造成魏某的狗受伤进而需要救治医疗。因此,魏某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宋某支付魏某宠物因被咬伤治疗而实际产生的费用。随着人们对养宠物狗的热衷,在饲养宠物时要注意安全和文明,遵守相关规定和约定,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狗主人应多多了解养狗的注意事项,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在日常生活中,诸如牵好宠物绳、戴好防咬面具等都是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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