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引领
依法依规养犬
(三)
家住某小区的赵女士饲养了一条泰迪犬。某天晚上,赵女士带着自家泰迪犬在小区楼下遛弯。想着晚上人少,也方便狗狗自由玩耍,赵女士便没有给狗牵绳。同一时间,家住同一小区的王大爷也带着他饲养的哈士奇犬出门,同样未给狗牵绳。王大爷的哈士奇犬跑到了赵女士的泰迪犬旁边,将泰迪犬咬伤。当晚,赵女士简单给泰迪犬进行了伤口处理。王大爷留下联系方式表示愿意承担治疗费用。第二天,赵女士将泰迪犬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一共治疗了8天,花费医疗费5035元,交通费134.43元。
赵女士联系上王大爷,要求王大爷承担全部费用。王大爷认为被自家狗咬伤的泰迪犬伤情原本不重,是赵女士未及时将狗送去救治导致伤势加重,且送医治疗时使用的都是“贵药”,导致产生了过高的医药费,因此不愿意承担全部费用。经相关部门调解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赵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大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带饲养犬只外出时,未按照管理规定使用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导致犬只咬伤赵某的饲养犬,属于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赵某在遛狗时亦未牵绳,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故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定被告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3618.6元。 【以案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大爷的狗因未牵绳、戴嘴套咬伤了赵女士的狗,造成赵女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女士同样未对自家狗牵绳、戴嘴套,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王大爷的责任,故而法院判决对于狗咬伤狗造成的损失,赵女士自身承担30%责任,王大爷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不给公共环境和他人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是宠物饲养的一个重要前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详细规范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的责任。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许多城市相继出台养犬管理办法、条例,对公民日常养犬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饲养者应到公安机关进行犬只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用2米以内犬绳牵引犬只,为犬只佩戴犬牌、嘴套,防止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损害等,同时也明确了违反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中形成规范自身和宠物行为的意识,依法文明饲养宠物。 ■学习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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