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曾巧中 于 2023-6-27 00:27 编辑
请教陈爱玉老法官
我和老婆吴淑莉于1974年5月1日结婚,于1976年8月26日生下一男孩,名叫吴震(曾用名吴明杰)。我们夫妻俩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于1979年10月1日,领取了《常德地区独生子女证》。 独生子吴震只读了小学,17岁时,在我工作的汉寿县黄麻纺织厂机修分厂就业。1994年4月20日,吴震乘我出差,擅自离家、离厂外出了,从此再无音讯。 从此,我踏上了寻找他的漫长旅途:我提前退休,只身在湖南、湖北、江西、广东等省的一些城市寻找,最后落脚在东莞市一家台商企业打工,一边上班一边找他。找人无果,我于2001年灰心地回家了。由于吴震多年不回家,无音讯,2012年11月22日,汉寿县公安局龙阳派出所将吴震的户口注销了(有户口注销证明)。 正当我夫妻俩步入高龄、盼有人关照的时候,党和政府早就有了“失独”(独生子女死亡或夭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的惠民政策。我们得知此消息,心中高兴,就去我们户口所在的龙阳街道城南社区申请这一补助。社区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我俩夫妻,告诉我们,其它条件皆可,只是需要有独生子吴震的死亡证明书。 吴震的死亡,我确实无法证明,只知道将近三十年未看见其人影了,也无一点信息。 请教陈爱玉老法官,我要如何解决此难题,出示吴震死亡证明书,而能得到党和政府这一惠民政策的雨露?
请教人:曾巧中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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