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3-7-5 10:12 编辑
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二)
案例二:张某三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提高警惕勿让快递成为运毒载体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三,男,汉族,1973年3月出生,山西省临汾市人。 被告人李某要,男,汉族,1978年4月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 1.2019年8月,李某要与刘某辉(同案人,已判刑)合谋向张某三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张某三将其在缅甸上线处拿到的冰毒封装于玛卡壳内,欲通过快递邮寄给刘某辉。8月17日,公安机关抓获张某三,在其租房查获甲基苯丙胺9 996.51克。次日,公安机关抓获刘某辉,查扣海洛因648.4克。10月23日,公安机关抓获李某要,在其租房查获海洛因1635.91克、甲基苯丙胺5.3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630.74克。 2.2019年7月,张某三从毒贩“刀疤”处购得200克海洛因封装于玛卡壳内,交给女友杜某嵘(同案人,已判刑)贩卖,杜某嵘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快递将藏有毒品的玛卡包裹邮寄至湖南省桃源县。8月17日,公安机关抓获杜某嵘。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常德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最高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要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三在毒品犯罪中,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李某要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对张某三、李某要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张某三、李某要均已于2023年3月16日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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