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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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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6 14: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3-7-6 14:16 编辑


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三)

  案例三:袁某朋、杨某明犯贩卖毒品、易某弘犯容留他人吸毒案——为他人代购毒品并蹭吸毒品的亦可构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朋,男,汉族,1994年12月出生,湖南省桃源县人。

  被告人杨某明,男,汉族,1990年1月出生,湖南省桃源县人。

  被告人易某弘,男,汉族,1992年1月出生,湖南省津市市人。

  1.2021年5月至9月期间,李某龙、黄某、刘某坡以吸食为目的,多次向袁某朋求购毒品。袁某朋在吸毒人员没有具体毒品来源也未指定相应毒品卖家的情况下,收取毒资或先行垫资,自行向贩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后给付吸毒人员毒品,并在交付毒品时与吸毒人员一同吸食毒品。袁某朋多次向吸毒人员李某龙等人贩卖毒品冰毒共计约5.1克,收取毒资7500元,李某龙尚欠袁某朋垫付的毒资1000元。

  2.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明4次向吸毒人员黄某、袁某朋贩卖冰毒共计约1.9克,收取毒资4000元,获利400元。

  3.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易某弘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覃某、李某峰、袁某朋,吸食从杨某明处购得的约0.4克冰毒。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桃源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

  法院认为,吸毒者无具体毒品来源,以吸食为目的而委托行为人购买毒品,行为人向吸毒者收取毒资并给付毒品,并有蹭吸行为的,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袁某朋的行为在毒品交易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主导作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有蹭吸行为;杨某明多次贩卖毒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易某弘容留他人吸毒,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对袁某朋、杨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易某弘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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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6 14:31: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陈版主普法典型案例,学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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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6 14: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点赞写得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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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6 14:5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毒品害人不浅,势必铲除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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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6 15: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覃老师的首帖首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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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6 15: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新泉网友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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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6 15: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新泉网友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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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6 16:31: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佳作欣赏!为版主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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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6 18:46: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津市向际芬老师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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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6 20:57: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读文知事,点赞版主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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