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3-7-7 15:20 编辑
湖南高院通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典型案例(一)
李某军、李某友、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湖南省武冈市农村农业局颁布的《武冈市禁渔公告》规定,2020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是规定的禁渔期,武冈市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及所有饮用水水源地水库是规定的禁渔区。2021年4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军、李某、李某友三人在武冈市荆竹镇西禅村赧水河采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李某友负责乘船,李某军负责操作电瓶电鱼,李某负责用抄网捞鱼,三人在郝水河内电鱼一个多小时,捕获草鱼等水产品。到凌晨4时许,李某军、李某、李某友停船靠岸,三人试图将捕捞的水产品抬上越野车时,被武冈市环境保护协作中心志愿者杨某辉、毛某发现制止,李某军、李某、李某友当场用力推搡志愿者进行反抗继而逃跑,导致杨某辉、毛某二名志愿者倒地受伤。武冈市公安局民警和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遗留有铁皮船一艘,蓄电池四个、增氧机一台、逆变器一台、麻鱼竿两根和抄网一个,以及一台越野车,越野车后备箱塑料胶桶内有李某军、李某、李某友非法捕捞的水产品。 经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李某军、李某、李某友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中包括:草鱼6尾、鲤鱼13尾、鳊鱼1尾、大眼华鳊96尾,以上鱼类合计70千克。 经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李某军、李某友、李某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2021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军、李某、李某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其家属主动上缴放生鱼苗款13,100元,赔偿杨某辉、毛某医疗费1,900元。2021年6月18日武冈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李某、李某友将购买的13,100元鱼苗在荆竹铺镇赧水河进行放生,恢复当地河域生态环境。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请求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已主动上缴放生鱼苗款并将所购买鱼苗在受损河段进行放生,修复了当地河域生态环境,故请求责令三被告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武冈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李某友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令被告人李某军、李某友、李某在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已当庭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例旨在明确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的刑事处罚政策及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修复责任的衔接机制,同时明确应当如何在司法活动中加强对协助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的公益组织志愿者的保护力度。 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量刑时既要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还要考虑被告人履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的情节,做到刑民兼顾,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 《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求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长江禁渔是提升整个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关键一招。但由于部分地区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加之沿江居民长期形成的“靠水吃水”生活习惯一时之间难以完全改变,一度造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数量明显增长,进而引起一部分群众的不理解。因此在涉生态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基于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要求被告人先行履行民事赔偿、生态修复义务,然后再根据被告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后对其定罪量刑,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能更好实现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修复责任的有机衔接。 此外,由于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复杂性、社会性的特点,部分公益组织、团体志愿者在开展环保公益活动时,时常面临被侮辱、阻碍甚至暴力对待的情况。由于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缺乏加强志愿者司法保护的相关依据。根据公益组织、团体志愿者的工作宗旨、具体工作性质及内容,可以将协助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的志愿者视为具有执行公务性质的人员,在遭到暴力抗拒、阻碍时,可以从重处罚。主要作用在于填补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数量不多的短板,该裁判规则体现了司法对于环保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特殊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统一,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体现的“鼓励公众参与、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对激励公众更加踊跃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积极同破坏生态行为进行斗争具有重要意义,可为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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