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前路,护"未"成长!
(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妇女儿童则是“细胞”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婚姻家庭的态度逐渐多元化、包容化,不再谈“离婚”色变。而离婚纠纷涉及的未成年人抚养问题,既是双方争执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此,笔者筛选了四起涉抚养纠纷的典型案例,深入挖掘其中的特点,结合民法典进行释法说理,以期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依法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2018年,程女士与张先生未婚同居怀孕,期间双方产生纠纷。经派出所处理,张先生承诺每月支付程女士5000元生活费。2019年双方争吵后程女士回娘家居住,后生育女儿小程。小程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程女士及外公外婆生活。程女士多次要求张先生支付抚养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小程随原告生活,被告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按上述标准补齐小程出生至今的抚养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表示怀疑孩子非亲生,要求做亲子鉴定。后经鉴定,张先生系小程的生物学父亲。 拿到鉴定结论后,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先生支付小程从出生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抚养费23000元及本次鉴定费3000元;自2021年1月起每年支付小程生活费2万元及医疗费、教育费的二分之一。 【以案说法】 当下随着人们婚姻观、生育观的变化,非婚生子女情况日益增多,对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应当予以重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将婚姻法原本规定的“任何人”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一步明确了不得危害或者歧视的主体范围。父母是基于亲子关系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论是婚生子女抑或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采取同等保护原则。虽然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但这绝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先育。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往往缺少家庭关爱,甚至在年幼时便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纠纷等现实问题,不利于其个人成长和社会稳定。本案中,法院的调解遵循了民法典的上述原则,案件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切实保护了非婚生子女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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