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前路,护"未"成长!
(二)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妇女儿童则是“细胞”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婚姻家庭的态度逐渐多元化、包容化,不再谈“离婚”色变。而离婚纠纷涉及的未成年人抚养问题,既是双方争执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此,笔者筛选了四起涉抚养纠纷的典型案例,深入挖掘其中的特点,结合民法典进行释法说理,以期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依法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抚养权归属要有利于孩子成长:
李女士与张先生于2011年5月6日结婚,于2012年3月3日生育一子王甲,于2013年12月8日生育一女王乙。因性格原因及婆媳关系,双方感情恶化,并且张先生有家庭暴力的行为。李女士与张先生自2018年初开始分居,期间王甲、王乙一直都是跟随李女士生活。2021年10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判令王甲、王乙由李女士抚养。张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儿子王甲由其抚养。 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未果,遂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征询了王甲、王乙的意见,两孩子都表示不希望兄妹分离,愿意一起跟随李女士共同生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准予李女士与张先生离婚,王甲、王乙由李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以案说法】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直是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父母基于对孩子的爱而争夺抚养权无可厚非,但由谁抚养孩子应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离婚纠纷中往往会出现两个甚至多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也就是首先考虑的不是处于离婚纠纷中的父或母的利益,而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并把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作为考量抚养权归属的裁判标准。本案中,王甲、王乙作为年龄相近的同胞兄妹,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显然判令两个孩子共同生活对他们健康人格的养成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一人抚养一个,虽然照顾到了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需求,但如此判决是以夫妻感情破裂的双方分离进而导致从小一起生活的同胞兄妹的分离,这种分离是被迫的,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所以不能简单用看似公平的一人一个的平均主义进行裁决。在征询王乙意见时,其明确表示要跟妈妈和哥哥一起,应充分尊重其意愿。在司法实践中,要审慎适用分开抚养的裁判方式,要依职权适度审查父母双方个人情况及对未成年人的各种影响,确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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