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3-9-4 09:40 编辑
给网络言论加"典"保护! (一)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和电子设备的普及,网络已成为网民发表言论的公共空间,由此引发的互联网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也随之增多。网络传播具有即时性、广泛性等特点,网络侵权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害往往比传统的名誉侵权行为后果更为严重,且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不再局限于传统侵权形态,已逐步成为名誉权纠纷的“主战场”。日前,本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批互联网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件,针对该类案件特点运用民法典进行了释法析理,为营造天朗气清的良好网络生态、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丶朋友圈上曝光他人隐私 因资金紧张,甲某向乙某借款3.5万元并拍摄裸照作为担保。借款到期后,甲某未归还借款。乙某心存不满,将甲某的身份证和微信名片发布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并号召“圈友”转发,图片上标注了“骗子”字样,并表明自己拍摄了甲某的裸照。该朋友圈发布后,甲某受到各类朋友质询。甲某认为,此事传得沸沸扬扬,致使当地群众对自己社会评价极大降低,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自身精神受到极大痛苦,遂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某发布的图片及文字明显贬低了甲某的人格,甲某在乙某发朋友圈后就收到了许多朋友的质询电话,说明乙某的侮辱行为已经通过微信社交平台进行了传播,在一定范围内被不特定第三方所知悉,毁损了原告甲某的名誉。结合乙某其他侵犯甲某隐私权的行为,法院判决乙某赔偿甲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以案说法】 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首要价值。本案中,虽然甲某不按约履行义务有违诚实守信的原则,但是其作为自然人,仍享有人格权这一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害。人格尊严体现的是个人精神层面的需求,而财产利益体现的是个人的物质需求,当财产利益与人格尊严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人格尊严。公民通过网络进行监督、维权时,切记一定不能越过法律底线以“曝”制“暴”。若加害人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并造成了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则属于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公民在维护自己的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时,必须在权利的边界内依法维权,即应依法行使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人权利,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积极营造尊法、守法、诚信文明的网络风尚、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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