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3-9-4 16:03 编辑
湖南高院通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典型案例(四)
徐某敏、陈某平、甘某生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18日,被告人徐某敏、陈某平、甘某生收购樟树时开车经过沅江市三眼塘镇回龙山村原枫木桥一组,被当地村民请求砍伐陈某屋前的古樟树枯枝。徐某敏、陈某平、甘某生合伙将该古树两根树干中靠近村级公路一侧的树干砍伐后卖出,共获利400元。经查,被破坏的古树树龄290年,树种为香樟,保护级别为国家三级。经沅江市绿委办对该被毁古树生长情况进行评估得出,本次破坏严重损毁了古树树体,增大了古树倾倒的风险,严重影响到古树的正常生长。裸露的木质部分增加了树体感染病虫害的可能,加速了树体腐烂速度,影响到了古树的寿命。 裁判结果:沅江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敏等三人均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本案可使人民群众增加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了解,有助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对潜在的乱伐、毁坏行为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包括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其中“珍贵树木”是指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也就是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经济利用和观赏价值的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指除珍贵树木以外的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主要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所规定的植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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