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3-9-12 10:14 编辑
湖南高院通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典型案例(十一)
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新邵县某建材公司、新邵县某采石场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被告新邵县某采石场、被告新邵县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为张宏某、张晚某,两人系胞姐妹关系。两家企业基于同一处采矿点设立,在同一采矿点进行经营,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两家企业名称经常交混使用。因新邵县某采石场、新邵县某建材公司在开采过程中,存在越界开采的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多次予以行政处罚。被告的采矿许可证已于2019年12月到期。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新邵县某采石场、新邵县某建材公司进入停业整顿阶段,目前尚未恢复生产。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湖南省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对被告年开采加工60万吨石灰岩改扩建项目外的超采范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开采60万吨石灰岩改扩建项目拟设扩界内现有矿界外开采面积10 311平方米,界外及拟设矿界外开采范围分为三处,三处区域合计36 802平方米。新邵县自然资源管理局在对被告进行监管过程中,亦发现被告在规划矿区以外存在破坏区域,依据新邵县自然资源管理局的监管要求,被告自愿对规划矿区以外的破坏区域进行修复,并申请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作出新邵县某采石场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图设计,该设计确定的生态修复范围为新邵县某采石场规划矿区以外的破坏区域,面积为36 937平方米。上述面积涵盖了被告界外及拟设矿界外的开采范围。该施工图设计确定的进度计划为2024年8月组织养护工程竣工验收,确定的施工费用概算为220 042.86元。 裁判结果: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按照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图设计对界外及拟设矿界外的超采范围进行生态修复,根据该施工图设计确定的最终验收时间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报告,交由第三方机构评估,评估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如未经评估验收,两被告应按照第三方机构针对生态环境未实现修复部分所确定的费用,将该费用付至法院指定的邵阳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支付原告为本案的诉讼支出20 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三条关于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典型案例。美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安居乐业与幸福生活的基石,需要人们共同守护,让侵权人身体力行参与环境修复,更有利于环境的修复与治理。鉴于被告自愿对规划矿区以外的破坏区域进行修复,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法院准许被告按照修复方案自行修复并确定施工费用概算金额以及该生态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被告主管部门新邵县自然资源管理局确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验收。如未通过评估验收,被告应按照第三方机构针对生态环境未实现修复部分所确定的费用,将该费用付至法院指定的邵阳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较好地实现了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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