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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清婚恋中的法律关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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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1 09: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3-10-11 09:47 编辑


"典"清婚恋中的法律关系!
(四)

   无论是处在热恋期的情侣,还是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是同在屋檐下,还是相隔两地,亲密关系中的两个人或多或少都会发生矛盾……面对分手、离婚这样的人生课题,有的人选择体面离场,有的人选择辱骂泄愤,看似“鸡毛蒜皮”剪不断理还乱的人间情事,牵扯着数不清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何理智地处理婚恋问题成了“技术活”。为此,笔者精心筛选了四起与恋爱婚姻相关的典型案例,结合民法典进行释法说理,以期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作用,帮助亲密关系里的恋人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婚姻观,守护甜蜜的爱情,拥有幸福的归宿。
  离婚冷静期内“出轨” 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
  2010年12月,李某(男)与易某(女)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6年2月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一女一子。后来,两人感情逐渐破裂,2022年12月,李某与易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开始分居生活。
  在离婚冷静期内,李某无意间通过儿子的平板电脑发现一段(分居期间)易某与婚外异性举止亲密的视频。李某认为易某婚内出轨,要求易某赔偿损害10万元。易某则认为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且已经申请离婚登记,未对李某造成损害,不应当赔偿。离婚冷静期满后,双方因此事未到民政局申领离婚证。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易某离婚,并由易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一审后认为,因李某与易某均同意离婚,遂予以准许。但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仍系夫妻关系,易某与婚外异性在出租房内举止亲密,违背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对李某造成的精神损害应进行赔偿。对于赔偿具体金额,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持6000元,遂判决由易某赔偿李某离婚损害赔偿金6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讲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中的30天时限,即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初衷在于给予想要离婚的夫妻一段缓冲期,让双方冷静思考,防止轻率离婚。因此,夫妻在法律上真正“劳燕分飞”,是双方在冷静期届满、领取离婚证之后。
  本案中,处于离婚冷静期的李某与易某未领取到离婚证,仍为夫妻,互相负忠实义务。易某与婚外异性举止亲密,系过错行为,李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损害赔偿的金额,由法官根据过错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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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1 10:53: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易某与婚外异性举止亲密,系过错行为,李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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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1 11:43: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佳作欣赏,为版主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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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1 14: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覃老师的首帖首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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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1 14: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津市向际芬老师的关注与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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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1 15: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佳作欣赏,为陈院长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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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1 17:27: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上将军老师的支持与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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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1 21:36: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帖,点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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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2 05: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老师精品佳作,为老师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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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2 08: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作,学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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