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下落不明,丈夫申请法院宣告失踪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宣告失踪案件。
2013年3月,赵某与丈夫孙某发生了纠纷。此后,赵某便离家出走,从此一去不复返。这些年,孙某四处打听妻子的下落,但仍杳无音讯。2015年12月孙某逐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赵某失踪。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并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某的公告,公告期3个月。法定公告期届满后,赵某仍下落不明,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证实,故法院依法宣布赵某为失踪人。
以案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战争期间外,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她)为失踪人。一般情况下,宣告公民失踪需由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该判决是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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