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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法律依据和建议
(周顺明)
一、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落实情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人员管理制度。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2015年10月10日,湖南省出台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41号),决定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现在,随着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进一步推行,我国、我省公务员制度改革已经落实,即将享受这一规定的政治、经济待遇,如我单位有8名正科级干部已经报请组织部门落实副处级政治、经济待遇,广大基层公务员无不欢欣鼓舞,极大地激发了基层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二、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主要内容
(一)职级的设置。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二)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日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三)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四)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五)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单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上述实施范围只包括在编人员,对实施《公务员法》后至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前已经退休的公务员未做任何规定。 四、县以下机关退休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法律依据和建议 早在2004年制定《公务员法》向国务院提交初审时,就涵盖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第十九条对职务和职级并行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第八十九条又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据这部法律,2007年后全国各地有多个省、市开始出台了一系列职务和职级并行的方案和政策,但并没有产生全国性影响,国务院也没有出台或者推行这些方案和政策。从2006年实施《公务员法》相关职务与职级规定算起,工作至今已过了十年,在实践中,职务“单轨”晋升的制度造成了基层干部成长的“天花板”现象,我国公务员90%是科级以下干部,60%在县以下机关。这就意味着,对基层公务员而言,在县级机关做公务员,即使当上局长也只是科级干部,晋升通道十分有限。激励机制的匮乏消磨了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限制了基层公务员的晋升,也导致了“跑官要官”的不正之风,逐步恶化了选人、用人环境。随着《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实施,广大县以下机关在职公务员享受了党和国家早已规定这一盼望已久的待遇。但遗憾的是,在实施《公务员法》后至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前已经退休的公务员即2015年1月15日前已经退休的公务员,在《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没有提及,即未做任何规定。根据实行了10年的《公务员法》规定,已退休了的县以下的公务员仍然只能是科员、副科(副主任科员),最高也只是正科(主任科员)的职务,只能享受2006年《公务员法》在养老、薪酬等制度设计已经严重滞后的政治和经济这一不公正待遇,不能享受实行职务与职级这一规定,使已退休的公务员感到失望,这样势必引起退休公务员对党和国家对这一政策规定的不满情绪,有些省、市已经上访提出诉求,甚至上街游行闹事。笔者认为,如果不对在实施《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对已经退休的公务员做出补充规定并享受相关政治、经济待遇,是不符合《公务员法》原有立法和相关规定的,对已经退休的县以下公务员是一个严重的挫伤,也是极不公正的。盼望党和国家关心和爱护已经退休的公务员,对《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制订补充意见,让县以下已经退休的公务员享受职务与职级并行这一待遇,真正落实退休公务员也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不是被遗忘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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