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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获刑!石门法院宣判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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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3 18: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君临视觉 于 2024-1-3 18:02 编辑

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电信诈骗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情介绍:
被告人卜某甲浏览网页时,被上述招聘信息吸引,为了赚“快钱”“轻松钱”,便邀约被告人卜某乙,在明知他人系进行电信诈骗的情况下,架设手机帮助上线转拨电话,由上线与被害人通话进行诈骗,被告人卜某甲、卜某乙由此从中获取“报酬”。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为二人提供手机卡100余张。作案期间,三人共计获利21万余元,其中卜某甲获利7万余元,卜某乙获利9万余元,周某获利4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卜某甲、卜某乙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收购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基于三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卜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卜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法官说法:
帮助诈骗团伙架设呼转设备、提供通信线路、拨打转接电话等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大家切勿掉入金钱陷阱沦为不法分子诈骗的“帮凶”。
不要出租、买卖或者随意出借身份证件、手机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避免他人借用你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沦为他人诈骗的工具。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陌生电话要甄别,切勿因显示本地号码而放松警惕,切记“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谨防上当受骗。(石门县法院 詹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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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4 10: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助诈骗团伙架设呼转设备、提供通信线路、拨打转接电话等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大家切勿掉入金钱陷阱沦为不法分子诈骗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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