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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与聚会》——谈“自甘风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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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7 10:43: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熊建新 于 2024-3-7 10:4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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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学法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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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法与聚会》

        春节过去了,春天的脚步匆匆来了,人们又开始走进大自然,呼吸春天的新鲜空气,三五成群地同学、战友聚会开始活跃起来,享受着聚会的欢乐……但无论你多忙,多么欢快,都要了解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条: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引入“自甘风险”原则,填补了法律空白。即《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今后大家可以放心组织活动,而不用怕(共同)担责了。
        例: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新发布的《民法典》“自甘风险”条例,判决了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
        即两老者相约打羽毛球,一方被羽毛球击中眼球,眼球人工晶体被击坏,眼球受伤,对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但事后,受伤者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条款认定:其伤者有30年打羽毛球的经历,知道竞技体育活动有风险,且自愿参加。而且,对方竞技动作规范,双方都力争打赢对方,故动作强度高,拼搏激烈。何况双方均为业余爱好者,更无有意过错,且事后主动垫资积极送医,进行了抢救。法院判定被告无过错,不予赔偿,驳回诉讼。

        民法典对有关民事纠纷的新规,颠覆了受到伤害就必须要赔偿的观念。针对现在的中老年活动、同学、战友聚会等等,明知活动过程存在风险,明知自己年事已高或疾病在身、过量饮酒有害,却要自愿参与(故意赌酒除外);明知体能有限,却要参加剧烈欢快的文体活动,自愿接受邀请或主动参与,就该自愿承担风险,就应该承担责任。组织者和共同参加者都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所以,受到人身伤害,或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就必须赔偿的道德观和公平观,事实上是不公平的。这给热心公益事业者提供了一个自我保护的法律依据,澄清了事实公平的本质。

        故而,再有战友、同学、同事、同乡聚会等集体活动,只要是自愿参加,自主行动,出了事就得自己承担责任了,这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新规定。请你花点时间认真阅读理解法律条文,熟悉法律规定,必要时能应用自如,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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