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二节
一、建立地方人民武装
1949年10月,组建津市公安中队,辖2个排,90人,负责维护社会治安,配合驻津解放军部队清剿境内潜匿散匪。1950年,采取“个别审查,逐步扩大”的办法,征招志愿兵13人补充到津市公安中队。 津市地处湘鄂边,素为澧水流域经济中心,流动人口多且杂,在刚解放时,四周土匪与潜匿特务勾结,伺机策动暴乱。为此,津市市人民政府在市区建立以搬运工人为主体的工人纠察队,队员600余人,编为8个中队,装备马刀、梭标等武器,作为地方人民武装,配合部队清匪反霸,协助公安机关维持社会治安。 1952年12月,在贯彻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时,开始实行普遍民兵制,津市共组建民兵团3个,其中郊区农村1个民兵团,市区2 个民兵团,共有民兵2500余人,其中年龄在18~25岁的民兵编为基干民兵。1953年8月,成立津市市人民武装部,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由常德军分区领导,负责津市兵役及民兵组训工作。1954年7月,津市市人民武装部改为兵役局,工作重点转为兵役工作。1955年7月,津市市公安中队改称津市市公安队,转为军队序列,隶属津市市兵役局领导(1958年津市市公安队更名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津市市中队,1959年津市市兵役局更名中国人民解放军津市市人民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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