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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去世后,借款还需要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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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 14: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4-4-1 14:26 编辑

出借人去世后

借款还需要偿还吗!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如果出借人去世后,借款还需要偿还吗?债权是否会随着消失呢?近日,某县人民法院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因病去世,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债权。
  2018年2月11日,曾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巫某借款40000元,月息1分,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期间巫某多次向曾某催讨借款,曾某以生意难做,手头没钱为由推脱还款。2022年5月2日,出借人巫某因病去世,巫某的父亲、妻子及两个儿子四人作为巫某的法定继承人,多次联系曾某催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曾某屡次以巫某人死债消,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巫某四个法定继承人便将曾某起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案卷材料,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又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中有人在外地务工,来回往返费时费力费钱,为此,承办法官决定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对身在外地的当事人开展“云上调解”,针对在家当事人则进行“面对面”调解。

   “都在同一个村,都是朋友,抬头不见低头见......当初你经济困难时候,巫某能借这么多钱给你帮助你,现在巫某因病去世了,即便自身现在经济困难,你也应积极还款!更何况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合法债权当然属于死者遗留的合法财产,他们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合法债权!”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理双重角度出发开展调解工作,引导曾某换位思考,同时告知其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都做出了让步,被告曾某同意于2024年5月20日起每月28日前返还原告1000元,于2026年5月19日前还清全部欠款40000元;原告四人同意放弃利息;若曾某有任何一期没有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四人有权对曾某尚欠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以案说法:人去世后,合法的债权债务并不会消除。如果债权人去世,则合法债权会作为债权人的合法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以作为新的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去世,应用其遗产来偿还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当然,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个人都积极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正如谚语所言: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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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 15:35: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去世后,合法的债权债务并不会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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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 15:37: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陈版主佳帖,以案说法,分享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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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 15:43: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去世后,合法的债权债务并不会消除。如果债权人去世,则合法债权会作为债权人的合法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以作为新的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去世,应用其遗产来偿还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读文明理,为老师佳贴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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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 15:52: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案说法,让人知法。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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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 17:43: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佳帖欣赏,为版主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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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 06: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老师精品佳作, 为老师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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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 08: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作。为陈老师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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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 10: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覃老师的首帖首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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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 10: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李帮进老师的关注与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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