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17-2-24 11:10 编辑
该工资由谁继承?
日前,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资继承案。
案情经过:2011年4月,陈某经人介绍照顾时年82岁的蒋某。并于次月,陈.蒋俩在武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蒋某有两个子女。陈.蒋婚后生活融洽。2015年9月,蒋某因病过世。在蒋某离世前,考虑到陈某这些年辛苦照顾自己,也考虑到自己"百年"后,子女不因遗产与陈某发生纠纷,便立下遗嘱对他的抚恤金.房产等进行了处置和分配。不过,却遗漏了对自己遗留工资的分配。据事后计算,从2011年5月蒋某把工资卡交给陈某到蒋某去世后停发工资,这期间工资收入有13万余元。扣去几年的生活支出,收支抵消后,还剩下1万余元。
因遗产分割的问题,陈某与蒋某的两个子女发生了矛盾。经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陈某将蒋某的两个子女告上了法院。其中,就包括这1万余元的工资。
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之一便是这1万余元中,属于遗产的范围。蒋某的子女认为,这1万余元是父亲的工资,应该全部属于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余款属于陈某与被继承人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分一半即5000余元为陈某所有,剩余的5000余元才是蒋某的遗产。另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本案中合法继承人为陈某.蒋某的两个子女。被继承人蒋某的遗产应由陈某.蒋某的两个子女平均继承,即每人继承1600余元。据此,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关于这1万余元的工资分配为:陈某分得6000余元,蒋某的两个子女每人分得1600余元。
退休法官说法: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收入.房屋.储蓄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可供继承。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蒋某遗留下的1万余元是其工资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先将陈某所有的一一分析出后,再分配。武陵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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