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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曾荫权被判刑所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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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6 21: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任振敏 于 2017-2-27 11:56 编辑

              从曾荫权被判刑所想到的
                                       任振敏
          香港前特首曾荫权因为没有向行政会议申报深圳豪宅租务而成阶下囚,令人唏嘘。具体案情我无法表达意见,但我觉得,香港法律中的“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罪”罪名的设置很有借鉴意义。
   以前我们经常看到,学校修房子,校长的家里也同时修房子,两处工程由一家公司承包。局里承办工程,局长的姐姐家里同时搞装修,两处施工人员是一个群体。对诸如此类的现象,人民群众议论纷纷。但又抓不住什么把柄,还被某些人教训要搞什么“疑罪从无”。我们的刑法中如果也有这样的“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罪”,那就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对反腐防腐有一定的效果。
   在此,我郑重重申,大陆法律和香港法律存在着阶级本质的区别,我坚决反对在大陆照搬香港法律。但是,它的某些条款如果能为我所用,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可以参考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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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6 22: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港前特首曾荫权因为没有向行政会议申报深圳豪宅租务而成阶下囚,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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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6 22: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可以互相借鉴的,如果认为我们的刑法有必要增加“公务人员行为不当罪”,可以从这方面进行研究,也可以向立法部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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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7 06: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法律是可以互相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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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7 07: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这在宋朝就开此先河!!英藉法官主审中国案子,只反映出香港司法权说是独立自治,根本没有独立司法权!!最近7名香港警察判刑吹'偏哨'就是佐证......曾案不了解内幕,本人对法律条款更不清楚,只是班门弄斧地说,中国案件不能由洋法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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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7 08: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吉祥 发表于 2017-2-26 22:18
香港前特首曾荫权因为没有向行政会议申报深圳豪宅租务而成阶下囚,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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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7 08: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肇荣 发表于 2017-2-26 22:52
法律是可以互相借鉴的,如果认为我们的刑法有必要增加“公务人员行为不当罪”,可以从这方面进行研究,也可 ...

您说了,我的心里就更有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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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7 08: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史开均 发表于 2017-2-27 06:45
我认为法律是可以互相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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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7 08: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史开均 发表于 2017-2-27 06:45
我认为法律是可以互相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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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7 08:43: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加“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罪”,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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