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4-5-4 09:50 编辑
让最美夕阳红有“法”守护! (一)
老人突发脑溢血身故
家属起诉养老院
2022年8月,年近80岁的陈老太在大女儿徐萍(乙方)的陪伴下,与养老院签订《寄养协议书》(甲方),协议载明:1.陈老太患有高血压、脑梗、阿尔兹海默症等疾病,经评估为二级护理,即可独立进食,但需要协助洗漱,无认知障碍。2.入住期间若陈老太病重、病危、突发疾病时,养老院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一小时内到达。如在乙方未到达前死亡,与养老院无关。 2023年5月3日,徐萍前往养老院探望母亲,离开时陈老太身体、精神状态正常。当日18时30分许,同住老人发现陈老太开始呕吐并从床上摔下,值班医生检查后发现陈老太血压升高,疑似高血压引发脑溢血,建议立即送医。18时40分,护理人员电话告知徐萍并让其拨打急救电话,徐萍说自己在路上马上到,待其到达后自行开车送医。18时55分,徐萍到达养老院并将陈老太接走。19时20分左右到达医院,医生检查后下达病危通知书,后陈老太于当晚去世。
徐萍认为养老院未尽到法定救助义务,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寻求帮助导致陈老太最终死亡,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40万余元。
庭审中,养老院抗辩称其在事发时第一时间进行救治并通知家属建议立即拨打急救电话送医,但家属要求待其到达后再行送医,延误救治的责任在家属,自己并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做好监控和防范措施以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加强对重点老年人的观察与巡视,这不仅是国家法定行业标准对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亦是养老服务合同的应有之义,不因合同有无明确约定或约定内容而有所差别。
本案中,陈老太因高血压引发呕吐等身体不适状况并发生坠床,值班医生作出初步诊断认为是脑溢血要拨打急救电话送医院,但养老院未第一时间通知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此,养老院抗辩称其电话联系家属,因家属要求待其到场而未拨打急救电话。法院认为,即便该情况存在,在有医生的初步诊断及送医建议的情况下,养老院作为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在老人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应当采取较普通人更为专业的措施,并排除非专业人士的干扰,以确保老人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及时通知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因此,养老院对陈老太的安全风险防范和日常照管中存在疏漏,未全面履行救助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其承担25%的责任,赔偿徐萍10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裁判已经生效。
【以案说法】
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民政部颁布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第二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相关规定体现了老年人生命健康权利优先的原则,尤其是在老年人突发疾病时应当采取送医措施,避免因为无法联系到代理人或者紧急联系人而延误救治时机。因此,养老机构在实际运营中,既要配备与其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又需加强对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实施,通过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形式增强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在老年人发生危急情况时,应当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不可迟延懈怠。
本案中,养老院对陈老太的安全保障工作存在管理漏洞、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缺乏,尤其是在发生紧急情况下,未采取专业救助措施排除家属干扰,未能及时拨打急救电话违反了及时救助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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