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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跳广场舞猝死,家属直接将组织者告上法庭,索赔60万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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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 12:58: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津市杨翠秀 于 2024-5-3 13:13 编辑

                  老人跳广场舞猝死,
         家属直接将组织者告上法庭,
               索赔60万元!法院判了!


湖北武汉,一老人跳广场舞时突然晕倒,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其家属非常愤怒,就将此次跳广场舞的组织者告到法庭,并请求判令组织者赔偿家属60万元。

面对这样的无理要求,法院最终会如何处理呢?先了解一下案件经过。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采用化名)

湖北武汉的赵大爷,退休后没什么负担,各种娱乐活动层出不穷,其中就有跳广场舞的活动,赵大爷所在的小区里有很多爱跳广场舞的大爷大妈。

其中有个王女士,因喜欢跳广场舞,就担当了组织者的角色,每天到了固定的时间,就会笼络一大批爱跳广场舞的老人,在小区广场上跳广场舞。

本案中,赵大爷猝死当天,王女士组织了一次跳广场舞的活动,正当大家都跳得兴高采烈的时候,赵大爷却突然晕倒了。由于王女士是活动的组织者,便主动走到赵大爷身边查看情况,眼见情况不妙,便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遗憾的是,赵大爷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就已经死亡了。

后来经过法医鉴定,确定赵大爷是心源性猝死。

02法律分析

法院在庭审之前也做了相关调查,关于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其实很简单,就是王女士该不该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是跳广场舞的组织者,将大家聚拢在一起,目的就是为了大家一起欢乐,并没有强迫任何一个人参与,而赵大爷猝死,也是跟他自身原因有关。

因此赵大爷的死和王女士组织了此次广场舞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再者,赵大爷突然晕倒后,王女士也是第一时间拨打了电话,这也是尽到了组织者应尽的义务。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赵大爷的家属不能请求王女士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侵权根本就不存在。

而《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赵大爷的家属仅凭红口白牙,一口咬定王女士要负全部责任,是没有根据的。

                 最终法院会怎么判呢?

最后法院经过调查,判定王女士无责任,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驳回了赵大爷家属的诉讼请求。


03 深刻教训

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驳回赵大爷家属的诉请,是理所应当的,毕竟真的没有任何根据。假如赵大爷是被迫拉入到跳广场舞的队伍中,则又是另一种说法。


案例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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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3 13:11: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此案例告诉我们:在平时,无论你跟谁群集,都要量力而行,并且也要有风险意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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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4 17:24: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读文知事,点赞杨姐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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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5 07: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作,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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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5 07: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增长知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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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5 18:29: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读文明事,点赞杨姐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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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1 09: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杨老师佳作,欣赏学习,衷心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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