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4-5-5 10:39 编辑
让最美夕阳红有“法”守护!
(三)
老人如厕时滑倒,
福利院承担次责!
2021年8月,已达耄耋之年的陈兴和(乙方)在儿子陈鹏的陪伴下入住福利院(甲方)。《寄养协议》中载明:1.经评估,乙方身体状况一般,生活能力为半自理,接受二级护理。2.乙方如厕时可提前按下床头位置按铃通知护工,待护工到场后协助如厕;若乙方自行行动上厕所等行为造成的伤害,在非服务不当情况下甲方不承担责任。3.甲方为乙方投保意外险,保险额度10万元,但因乙方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保险不予赔偿。 2023年7月2日15时30分左右,陈兴和在未按铃通知护工的情况下自行如厕,因厕所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后护工听到呼救声后将陈兴和扶起,并送至人民医院。经诊治,陈兴和左侧胫骨骨折,需住院接受手术治疗。7月4日,陈兴和接受闭合固定复位术。术后,陈兴和呈现呼吸急促、氧饱和度偏低,被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后于7月23日去世。
陈鹏起诉福利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40万余元。庭审中,福利院辩称陈兴和摔倒的原因在于未通知护工自行如厕,自己并无责任;其已经投保了意外险,可以协助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换言之,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设置适宜老年人日常生活的护理设施,并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如针对老年人行动不便的特点可以在床头位置设置呼叫按钮、在卫生间的墙壁上安装扶手、保持地面整洁不湿滑等,在老年人需要护理时提供及时高效的照料服务。
本案中,福利院作为专业养老机构,既负有法律规定的为老年人配备安全设施的法定义务,又因《寄养协议》负有保障老年人安全的合同义务。福利院虽然在陈兴和床头安装了按铃以便通知护工,但未及时清理卫生间导致地面湿滑,致使陈兴和如厕时不慎摔倒,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养老院在协助办理10万元保险理赔后,另行赔偿陈鹏8万元。
【以案说法】
作为一个人口大国,我国在养老问题上面临着老年人口基数大、老龄化程度高、养老需求不断增加以及养老服务供给缺口多等诸多挑战。养老机构作为社会养老服务的重要一环,其职责与义务备受关注。为此,民法典不仅在合同编中规定了养老院作为养老服务合同一方的权利与义务,还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所负有的保障老年人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还相继出台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职责与义务进一步作出规范。与此同时,养老服务机构基于其公益性质,一般收费较低,为降低其经营管理成本,政府在给予其一定补贴的同时,建议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以分散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促进其更好地提供专业养老服务。
本案中,福利院因未保持卫生间地面不湿滑,导致在陈兴和如厕时不慎摔倒,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因福利院为老年人投保了意外保险,故法院在组织调解时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促使双方更好地达成一致意见,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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