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还需要生效证明书吗?
常德法院网讯: 有时候,证明开多了确实"烦"。最烦的莫过于开个可以不需要的证明。这不,最近汉寿县的王先生便遇上了。今年二月,王先生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达成了调解离婚协议,而且双方均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了名。即具有了法律效力。据此,法院为双方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送达给王先生和其前妻。次月,王先生与他人准备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时,麻烦来了。有关工作人员告知其需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无奈之下,王先生不得不再次来到当地法院,请求法院出具生效证明书。但法官告诉他,这个证明是多余的,婉拒了他希望法院出具生效证明书的请求。
原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这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协商调解书的"签字"生效方式,在简易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字生效,并经法院进行确认的案件是签字生效的。而在制作调解书时,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字生效的,都会写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故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其他机关要求法院出具生效证明书的,法院应当一律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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