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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判词赏析(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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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4 18: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要】蔡安政生子三人,因为小儿子蔡安仁因故没有立户,所以,临死前立下遗嘱,将蔡安仁应分得的田产给其兄,由他的两个兄供养到死。谁知俩兄死后,侄儿要卖掉土地而酿成纠纷。
    【判词正文】蔡安政生子三人,长男新,次男先,幼男安仁,单身,将所受分田逊与二兄,藉以供养,其意甚佳。今安仁虽无户,而元来分关声载分明。二兄俱丧,其侄却欲给据出卖。既卖此田,则安仁何所仰给?合且存留,为安仁以赡日用。候其身故,却照元约为主。
    【赏析】这是宋代一部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判词。
     宋代判词一般包括当事人、当事人身份、法律地位、案件事实、证据及理由、判决结果等部分。
     这道判词仅一百余字,但结构井然,内容完整。它首先说明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地位及争论的焦点,接着论证了附条件遗嘱的效力和生效条件。判词指出,在蔡安政的遗嘱,既然“分关”(财产分割书)载明将田产遗于蔡新、蔡先二子,三子蔡安仁无户,那么,在蔡安仁有生之年必须藉此产生供养。因此,蔡安政的遗嘱为附条件遗嘱,蔡安仁死后,遗嘱所附条件成就,此项田产方能被处分。
      另:这篇判词的作者,范西堂:范应铃,字旂叟,号西堂,宋丰城人。开禧元年(1205)举进士,调永新尉。先后任崇仁知县,抚州、蕲州通判,广西提点刑狱,迁湖南转运判官兼安抚司。据《宋史》《范应铃传》称,“冠裳听讼,发擿如神,故事无不依期结正,虽负者亦无不服。”“所至无留讼,无滞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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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4 18: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首判词仅一百余字,但结构井然,内容完整。值得现代判决书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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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4 18:43: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蔡安政生前立遗嘱:对田产的处分,兼顾了无户籍幼子蔡安仁终身生存的物资利益,应得田产由两兄代管,尽管两兄先亡,其法定继承人也不能处分其叔蔡安仁的田产份额!古代办案也重视遗嘱继承,也保护当事人按遗嘱继承应得的份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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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4 19: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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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4 20: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跟看法律专家们学法律,长知识,大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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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4 21: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宋代判词结构井然,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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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4 21: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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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5 15: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陈爱玉 发表于 2017-4-14 18:32
这首判词仅一百余字,但结构井然,内容完整。值得现代判决书借鉴!

附条件遗嘱,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此遗嘱所指的权利才能实现。现代法学理论也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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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5 15: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光新 发表于 2017-4-14 18:43
蔡安政生前立遗嘱:对田产的处分,兼顾了无户籍幼子蔡安仁终身生存的物资利益,应得田产由两兄代管,尽管两 ...

附条件遗嘱,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此遗嘱所指的权利才能实现。现代法学理论也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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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5 15: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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