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蔡安政生子三人,因为小儿子蔡安仁因故没有立户,所以,临死前立下遗嘱,将蔡安仁应分得的田产给其兄,由他的两个兄供养到死。谁知俩兄死后,侄儿要卖掉土地而酿成纠纷。 【判词正文】蔡安政生子三人,长男新,次男先,幼男安仁,单身,将所受分田逊与二兄,藉以供养,其意甚佳。今安仁虽无户,而元来分关声载分明。二兄俱丧,其侄却欲给据出卖。既卖此田,则安仁何所仰给?合且存留,为安仁以赡日用。候其身故,却照元约为主。 【赏析】这是宋代一部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判词。 宋代判词一般包括当事人、当事人身份、法律地位、案件事实、证据及理由、判决结果等部分。 这道判词仅一百余字,但结构井然,内容完整。它首先说明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地位及争论的焦点,接着论证了附条件遗嘱的效力和生效条件。判词指出,在蔡安政的遗嘱,既然“分关”(财产分割书)载明将田产遗于蔡新、蔡先二子,三子蔡安仁无户,那么,在蔡安仁有生之年必须藉此产生供养。因此,蔡安政的遗嘱为附条件遗嘱,蔡安仁死后,遗嘱所附条件成就,此项田产方能被处分。 另:这篇判词的作者,范西堂:范应铃,字旂叟,号西堂,宋丰城人。开禧元年(1205)举进士,调永新尉。先后任崇仁知县,抚州、蕲州通判,广西提点刑狱,迁湖南转运判官兼安抚司。据《宋史》《范应铃传》称,“冠裳听讼,发擿如神,故事无不依期结正,虽负者亦无不服。”“所至无留讼,无滞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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