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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亲属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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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6 09: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5-1-6 10:03 编辑

死亡抚恤金,亲属应如何分配?

   死亡抚恤金是公民生前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公民死亡后,给予其具有密切关系的亲属的精神性抚慰和物质性帮助,通常具有精神、物质双重补偿的性质。因此,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属于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近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死亡抚恤金分配问题引发的纠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黄某共经历了两段婚姻,黄某与第一任妻子育有儿子黄甲(已故)、女儿黄乙。第一任妻子去世后,黄某与第二任妻子薛某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女儿黄丙、黄丁、黄戊和一个儿子黄己。2023年黄某病故,其单位在其死亡后向其亲属发放死亡抚恤金合计20余万元。因在具体数额分配上,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黄乙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死亡抚恤金分配的原则,为既维护近亲属之间的亲情,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又保护弱者的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对更为紧密,照顾程度更深,以及该亲属的自主生活能力较其他亲属更差的近亲属,可以适当多分,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黄某在世的亲属包括配偶薛某,女儿黄乙、黄丙、黄丁、黄戊,儿子黄己,因此这笔死亡抚恤金应在此6人之间予以分配。薛某作为黄某的配偶,二人一直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走过几十年,黄某的去世对其内心造成了伤害,且薛某年事已高并丧失劳动能力,因而,在对该死亡抚恤金进行分配时,薛某依法可分得较高的比例。  黄某退休后主要是与儿子黄己共同居住生活,近年来也常在女儿黄丙共同生活,黄己和黄丙对其日常照顾较多,故二人依法可多分死亡抚恤金。而女儿黄乙、黄丁、黄戊均在外地生活,平时不与黄某共同生活,对其的照顾较少,也没有经济困难需要救济的情况,对三人依法可少分死亡抚恤金。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平均分配的原则基础上,综合考虑各亲属生前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照顾程度以及该亲属的自主生活能力,从维护孝老爱亲、互帮互助的良善风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考虑,同时结合被告的答辩意见,依法判决分配了黄某的死亡抚恤金,薛某分得5万元,黄己、黄丙每人分得4万余元,黄乙、黄丁、黄戊每人分得3万余元。  该案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且被告自动履行了相应给付义务,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以案说法 : 敬老爱老,这是中华儿女的优良传统,本案将传统文化中“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融入“如何分配死亡抚恤金”这个法律纠纷中,运用法律原则和倡导性规定对死亡抚恤金做出适当分配,既融合了敬老爱老的中华传统美德及崇德向善的价值导向,也兼顾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希望通过此类案件的裁判,营造和睦有爱的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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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6 11:42: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案说法!欣赏陈版主好帖!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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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6 13: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津市吴蓉蓉老师的首帖首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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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6 17:55: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佳帖欣赏,为版主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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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6 20:27: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赞版主以例释法美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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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6 21: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老师佳帖、学习、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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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7 06: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老师佳作,向您学习。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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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7 08: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读帖学法,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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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7 08:31: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陈版主佳帖,以案释法,分享大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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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7 10: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津市向际芬老师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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