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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高铁很方便,但这东西可不能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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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2 10: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5-2-12 10:40 编辑


坐高铁很方便,

但这东西可不能带啊!

   伴随着浓浓年味,大伙儿带着老家的年货、旅行的伴手礼,纷纷踏上了春运返程的高峰。为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运输安全,飞机、高铁等公共交通对携带和托运物品做了严格限制。若非法携带或托运禁运物品,不仅耽误行程,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近日,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亮原来是位化学老师,现从事物资回收工作,出于工作需要,携带一瓶氯化汞(属剧毒化学品)乘坐高铁。在安检时,安检员从小亮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了这瓶化学品,于是将小亮扣留并报警。  铁路公安部门经调查认为,小亮在明知其所携带氯化汞为剧毒化学品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铁路局、公安部禁令,携带氯化汞进入人员密集区域的高铁车站,构成非法携带毒害性物质进入公共场所的违法事实。综合考虑其携带的毒害性物质的数量、危害后果及无违法犯罪经历、配合调查等因素,给予小亮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时收缴其携带含有氯化汞成分的化学品一瓶。  小亮认为,自己曾经从事化学教育工作,具备专业知识,可以确保携带行为的安全性。同时,自己仅携带少量氯化汞,包装、防护措施到位,并无泄漏、遗洒,没有发生危害后果,且只是进行生产活动,并无违法故意,不应被行政处罚,故诉请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以案说法 :本人认为,氯化汞属于剧毒化学品,人体或动物吸入、食入或经皮少许氯化汞都将产生严重的毒害。小亮明知氯化汞为剧毒物质,仍携带该毒害物质乘坐动车,应对其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其携带的氯化汞。  鉴于小亮携带的氯化汞在安检口即被查获,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查处过程中予以配合、此前无违法犯罪经历等因素,铁路公安部门按照较轻情节,对小亮处五日行政拘留,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最终驳回小亮的诉讼请求。  铁路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安检是保障铁路和旅客安全的第一道屏障,若允许或者放任旅客携带剧毒化学物质等危险物品乘坐列车,将给列车安全和铁路运输秩序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依法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以保障列车安全和铁路运输秩序,对危害列车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戒打击。  每位乘客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了解携禁止携带的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过安检前,要对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进行仔细检查,避免因为“小方便”带来出行“大麻烦”,共同守护运输安全。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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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2 12:05: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为版主陈老师点赞普法美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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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2 12:12: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佳帖提醒,为版主老师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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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2 13:30: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铁旅行是一种便捷的出行方式,但在乘坐高铁时,有一些物品是被明确禁止携带的。这些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顺利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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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12 15: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程老师的首帖首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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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12 15: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津市向际芬老师的关注与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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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12 15: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覃老师的支持与精彩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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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2 17: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欣赏家们老师的精品佳作,向您学习,为您点赞!祝元宵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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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2 17:43: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读文明事,点赞陈版主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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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3 06: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老师精品佳作,学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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