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语:本人在基层法院从事各项审判业务多年,最长时间是担任刑事审判法官, 多年的工作积累了不少感慨,平时掂手记下,现闲下心来整理,以手记形式献与各位,祈蒙示正。 刑 事 法 官 手 记(一)
------量刑中的人性化点滴
前几天开庭审理和当庭宣判了一起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年仅20出头,出身农民家庭,自16岁起患有肝病,因家中贫寒无力就医,拖延至今。此次因涉嫌诈骗6000余元被逮捕,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其处六个月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案件受理后不几天,发现其肝病已致中度肝损害,需及时住院治疗,看守所、检察院驻所检查室以此敦促本案尽早开庭。 通过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庭认罪,并在最后陈述阶段,以自已患有严重肝病需要治疗为由,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发落并网开一面。合议庭合议对其量刑意见时,一位成员认为,该被告人论罪在六个月以上量刑较适合,另一位则认为,从庭审中观察,该青年面黄如蜡、体型干瘦、神色病恹恹,似已病入膏肓,少一点刑期,早一点治疗,病情可能好转,言下之意,还可以轻一点。我作为承办人,此时虽说也更倾向于后一种意见,但量刑畸轻之嫌在所难免。就案办案而言,按第一种主张量刑合法合理,至于生效后执行机构怎么处置,按照程序走,即稳妥也避嫌。但从宣判到生效至带被告人到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按照程序走需要夯长的时间,关押机构承受压力还在其次,主要是此种活动性病变也不一定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说不定某一刻突发性病变导致肝坏死,就可能贻误最佳的治疗时段,这个年轻的生命就可能终结。再轻一点量刑虽说有畸轻之嫌,但对罪犯本人而言,就有机会和时间与病魔周旋,也可能从根本上扭转。两种量刑意见,孰轻孰重,结合被告人已被关押近二个月的实际情况,合议庭最后一致意见择轻下判,当庭宣判对其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宣判后,在场旁听的被告人母亲不知是没有听淸或是还不太相信这一判决结果,本已失望的眼神里充满疑虑,当她确信这一事实后,竟声泪俱下放声大哭,哽咽声里流露出真诚的感激之情。她怎么也想不到,没有条件送礼打点,没有关系活动求人,弱势的被控方竟得到如此体谅和关爱。 本案的处理,其结果充分体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两者互补的理念,也没有弱化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就个案而言,在法定量刑尺度内,人性化的从轻裁量能够换来挽救一个年轻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挽救一个母亲即将破灭的希望,给当今社会底层添加一点和谐因素,是法官的道义和义务担当,更是当下刑事诉讼制度充分保障人权的需求。或许,本案的处理,也可能有不同的质疑或非议,毕竟法官是具有七情六欲的人,没有生活在真空里,些许的杂音即正常也可理解,与人性化裁判获得理念上的升华相比,刑事法官更需要勇气选择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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