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沅江樵夫 于 2025-5-27 16:43 编辑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日益深化的今天,国家的发展日新月异,祖国的强盛也是举世公认,广大群众的幸福生活也是芝麻开化节节高,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即将实现。但是我们清醒地看到,当前的社会,当前的农村,生活水平还是有一定差异的,怎么消除和解决这一问题,是笔者本次思考和建议的重点。 一、农村弱势群体形成的现状 农村弱势群体,在当前农村来讲,是一个不小的群体。其主要原因来自于自身生理残疾、各种事故造成的残疾(不能自食其力)、天灾、疾病、特殊的地理因素造成的贫困等。这种现状,是任何社会都避免不了的,它时时刻刻存在于社会群体之中,而且循环往复,纷至沓来。这就不得不提醒我们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既然弱势群体是一个客观存在,我们就要正确面对,正视现实,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保护他们的相关权利,引领他们走向一条光明之路。 (一)弱势群体现状及分布。根据县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我县弱势群体占整个总人口比例达到了3.21%,还不包括因为贫困外出谋生务工的农民工。他们是一个由许多不同群体组成的复杂的有机总体,不同的组成群体有各自不同的形成原因和特点。从我县调查的情况看,具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农村贫困农民。他们由于自身文化层次较低,或居住地域偏远,土地瘦薄贫瘠,所承包的责任田或地、山林出产很少,变卖不了多少商品,家中的人均收入每年不到3000元,导致了事实上的弱势。二是生理缺陷残疾人,这类群体有的是生下来就是残疾,有的是后天由于疾病造成的,有的是由于事故造成的。他们中相当部分已失出劳动能力,有的失出生活自理能力,且每年以一定的比例在延续着,因此他们是弱势群体中的主体部分。三是鳏寡孤独老人。这批人由于种种原因,或是先天未婚配终身孤寡,或是后天由于种种原因离异丧偶,且无后代。当年老体弱以后就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自理能力,成为了事实上弱势群体。笔者走访了我县南部山区的西安镇的磨子坪、明溪、薛家冲等村。这几个村毗邻桃源、安化、沅陵三县,被三县环绕,是个山多山大田少的纯山村。笔者和三个村村会计统计了一下弱势群体的数量,三个村总人口为3086人,这三类弱势群体就有698人,占总人口比例达22.6%,其中残疾群体占比达4.65%。弱势群体是居住在农村,自身素质较低,经济上比较贫困,社会发展机会少,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并且自身没有能力改变现状,需要国家或社会力量支持和帮助。笔者从县民政、残联、统计部门相关人员获悉,从相关数据得知,农村弱势群体,居住分布状况是:偏远山区多、素质低下多,山区乡镇弱势群体的比例要比其它地域多6.5%。 (二)弱势群体形成原因。从两个边境乡镇调查的情况分析,该群体的形成,即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客观的原因具有不可抗拒性,不可改变性。如自然出生的残疾人,因各种事故导致的残疾人,因天灾或疾病导致的残疾人等。主观的原因是偏远地区居住的村民,田土稀少,土地瘦瘠,而又不愿外出务工经商和搬迁的。另一种是年轻力壮就生性懒惰,不愿努力劳动,坐享其成而导致贫困的。当然,客观原因导致的弱势群体占绝大多数,他们生活在农村,收入低,无法改变的现实导致他们陷入生活贫困。西安镇薛家冲村,是该镇最偏远的一个村,他们的弱势群体集中在三个组,大都是不可抗拒性原因造成的,结构复杂,返贫率高。虽然县、镇历年来采取了多次扶贫活动,但由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缺乏“造血”机制,所以此地的弱势群体改善的状况不佳,这也是目前我县弱势群体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保护弱势群体权利遇到的法律困境。运用法律开展对弱势群体保护,是当前世界各国通常的做法。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基本法律,从一定程度上对相关群体和弱势人群进行了保护。但从实施结果观察,这些部门法律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法律条文,虽然从法律的条文里规定了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老人等享有的若干权利,却未对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使得这些权利更多是一种象征。其次这些法律的实施主体职责有点模糊,到底是政府所属相关部门实施,还是司法部门实施。如果是相关部门实施,执法的主体资格不够,也无法对相关群体进行法律维护;如果是司法部门实施,他们每天面临无数违法事件,分身无术,也不得不放缓速度处理。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在这部法律中,出台了针对部分弱势群体保障的条文,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农村弱势群体中,涉及这五种保险的也比较多,因而也为该群体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四)弱势群体法律覆盖面小。目前,随着扶贫攻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绝大多数贫困人群得到了实质性的解困。从我县来说,由于地域的原因,分山区、丘陵和平坝地,其中丘陵地最多。也由于交通条件和离城市远近不同,当地种植、养殖方式方法不同,经济结构不同,也导致了我县乡(镇)与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经济水平差距。例如我县毗邻县城的两个街道行政区,陬市及盘塘、架桥、马宗岭等地,由于地理位置好,地质条件好,他们的经济发展就比我县南部西部山区的西安、观音寺好得多,农民生活水平也强得多,由此产生的是弱势群体也相对少一些。笔者在对县民政部门专管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闲聊过程中得知,目前在农村应该享受社会救助或社会保障范围内的人数,远比实际受益的人数要多得多,以至于很多救济、救助制度实施过程中,变成轮流坐庄。笔者在2021年秋驱车到我县牛车河镇的两个村参与扶贫,所见所闻触目惊心,有的贫困户基本上吃穿不愁,居有住所;而有的贫困户由于种种原因,简直一无所有,不得不依靠政府救济而维持日常生活。西安镇的明溪村也发现有9户弱势群体出现类似的问题。这些远离城市的偏远聚居区域,农村教育比较落后,儿童辍学的情况时有发生,大部分弱势群体对于国家的这些救助或救济政策、法规,包括哪些人应当接受什么性质的社会救助并不知晓,偶尔受到政府的救济或救助后,心存感激,并不觉得这是政府的责任。从西安走访的三个村看,虽然弱势群体每年都能得到国家的救助和法律保护,但从近两年统计的结果看,其受法律保护的覆盖面小,不到50%。真正把那些弱势群体列入法律保护范围,并实质性的给予法律援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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