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孕期丈夫诉请离婚,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李某与妻子罗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候后于2006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本是幸福美满的四口之家,然而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因为家务琐事导致双方夫妻感情逐渐淡薄,李某便于4月底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罗某离婚,两个女儿均由李某直接抚养,罗某承担抚养费。接到法院的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后,罗某向法院提交了民事答辩状及相关诊断证明,显示罗某已怀孕八周左右。承办法官了解这一情况后,向李说明,李某陈述其在起诉时并不知道罗某已有身孕。承办法官在向李某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动员李某撤诉未果。在庭审过程中,李某表示在起诉后才被罗某告知罗某已有身孕,且不同意撤诉,故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当庭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一个退休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本案在受理时并不知晓女方已怀孕,因此在查明事实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这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