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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和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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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6 10: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和居住权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些子女为自己的“脸面”,甚至考虑到老人财产的最终分配而反对老人再婚。这实际是违法行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年人再婚后,还引申出再婚后的居住权问题。
    老年人再婚的权益和居住权如何保障?老年人决定再婚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明确老年人再婚是其合法的权利。老年人当年与原配步入婚姻的殿堂时,都有一个共同的美好愿望,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但是随着岁月的流逝,有些老年人因为感情原因、疾病或意外事件而死亡等原因,造成一方或双方在生活中成了孤单的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老年人的生活需要,老年人也需要再婚,有个老伴互相照顾,相互伴随,快乐生活。当然有的老人习惯了独处,把情感转移寄托到子女和孙辈人身上,老人是否决定再婚,由其自己决定。其婚姻自由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们的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也大大的延长了,八九十岁、百岁的老人很常见,我们也步入了老龄人口社会。国家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包含老年人再婚权利的保护。
    大部分独身的老年人通过再婚,获得晚年的幸福。双方的子女也能理解老人的再婚,和和睦睦,其乐融融。在现实中,因为种种原因,部分老年人的再婚却受到了子女的干涉阻挠,或因再婚时对财产约定不清,婚后老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增添了烦恼。甚至有的老年人图省事,也像有些年轻人一样试婚同居,致使另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引发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老年人再婚前须注意不要上当受骗。
    法律条款:《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有的老年人不懂法,在山区或农村竟出现老人从人贩子手中花钱买妇女做老婆的事,常常是人财两空,同时也面临着法律的追究。
    另外就是有借婚姻索取、骗取老年人财物的。如我认识一个朋友,老公病故后一直未婚。退休后女儿在外工作,一个人孤单,朋友给介绍了一个做生意的男人,英俊潇洒,并举行了热闹的婚礼,我还参加了吃酒。婚后不久,这个男人以做生意急需货款为由,借了她十多万钱,一去不归玩失踪,现已四、五年了,造成经济上、感情上受骗,人财两空,心理抑郁。
    还有的老年人再婚动机不纯,和年轻人一样先恋爱后结婚,目的就是找个年轻的保姆,名义是保姆,实际是同居,这样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也是不会获得幸福的,容易引出很多纠纷。
    因此,老年人的再婚也是要以感情为基础,否则就会不愉快适得其反。老年人再婚前彼此必须要有一个沟通了解的过程,避免上当受骗。
    第三、老年人再婚须注意依法进行再婚登记。
    因为只有依法登记结婚,双方才能获得婚姻法的保护,否则就是非法同居,彼此之间就不存在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相关人身和财产权利,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之说,没有彼此的继承权和扶养权以及居住权。
    法律条款:《姻法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再婚老人的身体状况、收入水平有时会有很大差距。当另一方健康、经济等方面出现问题时,对方必须依法给予相应扶助 。如果没有登记,一方生病住院,另一方就可管可不管,这是只有道德的约束,而无法律的强制。   
    法律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对再婚老人为了图省事,再婚而不登记就共同生活了十年,双方子女相处的也不错,天有不测风云,其中一个老人不幸遇车祸当场死亡,也没有任何遗嘱。去世的老人子女和继母为财产打了官司,结果继母不仅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到自己在婚后应有的一半财产,也不能作为死者的继承人之一参与遗产分配。最后只能按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获得了部分遗产。
    第四、老年人再婚要注意对各自的财产进行约定。主要是对住房、存款以及婚后的财产有一致的约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可避免日后为财产发生夫妻间、与子女间的纠纷。
    法律条款:《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按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样的规定充分保证了老年人再婚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再婚老人可以协商并明确财产的属性,保证不因财产而影响夫妻感情和子女关系。
    所以老年人再婚前将财产权属明确了,也就避免了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任何纠纷的发生,主要原因是约定不明确或者有歧义或者根本就没约定引起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往往关注的是子女因老人再婚而侵害老人的财产权利,阻挠老人再婚,却忽视了丧偶老人在再婚前没有妥当处理原配遗产,而与子女发生纠纷。老人不再婚这一般不是问题,传统的观念是只要父母有一方在世,子女是不会与老人争执遗产的,当老人再婚时就很容易出现纠纷。因此老年人再婚前还要注意妥善处理前配偶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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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6 11:06: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全社会重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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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6 11: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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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6 11: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办事不逾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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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6 11: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光新 发表于 2017-6-16 11:06
值得全社会重视,关注!

谢谢陈院长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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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6 11: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新泉 发表于 2017-6-16 11:07
依法办事不逾矩。

您说得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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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6 11: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身体好、能够自理的老年人,也不一定非结婚不可。要给社会风气再添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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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6 11: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新泉 发表于 2017-6-16 11:19
身体好、能够自理的老年人,也不一定非结婚不可。要给社会风气再添光彩。

谢谢您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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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6 13: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人再婚的问题因人而异。因为涉及两个家庭的问题,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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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6 15: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全社会重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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