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谢肇荣 于 2015-4-23 21:07 编辑
今年五月一日起,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将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这项改革,彰显了我国法治的一大进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对《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解读,立案登记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第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实行立案登记制,有力地解决了“告状难”。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按说,正常的审查并非不可,但是一些地方以审查为幌子,有案不立、拖延办案,造成“告状难”,不能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根本得不到保障。 实行立案登记制,简化程序,压缩时间。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合法,法院当场就应该登记立案。因为“意见”规定得很清楚,除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实行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心中有数,心中有法。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按照法律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当场裁决,使当事人能及时采取其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 实行立案登记制,能够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打官司、用法律说话,已成为人们的一种思维和方式。在这种背景中,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对建设法治国家无疑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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