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17-8-26 16:10 编辑
古董风波
最近,常德中院判决了一起古董返还原物纠纷案。
刘某系古玩收藏爱好者。2012年初刘某与杨某达成口头协议,杨某帮刘某出售收藏品后,双方共享利润。2012年6月18日,杨某给付刘某2000元押金,在刘某处取得九件收藏品并向其出具借物清单一份,该清单载明含翡翠手镯(8.1cm),该清单亦注明"待专家鉴定后,结帐。"同时,刘某亦向杨某出具了九件收藏品的单据。杨某带着九件收藏品前往上海出售时,得知该九件收藏品均系赝品,返回后找刘某要求退还2000元押金。刘某退给杨某1000元,杨某将其中的8件收藏品还给刘某,余下"翡翠手镯"(8.1cm)一只,并向刘某言明退还另1000元后返还该翡翠手镯。2012年11月8日,杨某向刘某出具"欠到,xx乡中学刘xx老师翡翠手镯壹只,直径8.1厘米,上述货物元月30日归还,但刘老师还欠杨现金一千元,退货后取欠杨一千元,杨xx书。"后经双方多次协调未果,以致成讼。一审庭审中,杨某当庭拿出"翡翠手镯"一只,刘某辨认后否认为原物。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常德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杨某对从刘某处拿走手镯一只的事实没有异议,刘某对该手镯享有所有权。杨某当庭出示了手镯一只,刘某否认为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的手镯是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刘某应就争议手镯的重量.颜色.密度.折射率.透明度等特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刘某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且要求杨某支付差旅费.违约金亦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三).(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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