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盗"五进宫"
日前,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因盗窃土鸡16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5月期间,杨某曾多次在安乡县安康乡.下渔口镇实施盗窃,共盗得土鸡16只,价值约人民币1500元。作案后,杨某将盗得的土鸡全部贩卖,所得脏款680元已被其挥霍。归案后,杨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据调查,杨某多次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014年11月.2015年1月.2015年12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4月23日刑满释放。
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杨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从重处罚。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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