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清康熙年间,嘉定县民李成谷、李成名 为同胞兄弟,父母故后分产各立门户。次年,李成名病逝,妻何氏寡居抚孤。子稍大,为其延师就读。李成谷勿生邪念,妄图霸占其弟的遗产,捏造事实,控告蒙师与弟妇有奸。知县陆陇其审理查清案情以后,做出如下判决: 【判词正文】审得李成谷鬼蜮居心,豺狼成性。弟李成名故后,遗妻何氏,抚幼子靖宜度日。矢柏舟之艰苦,效荻画之辛勤。子甫成童,延师授读,严别内外,以礼自防。 为李成谷者,纵不知谊笃友于,亦宜敬礼嫠妇,卵翼孤儿,方全人格。而乃图遗产,存鸱鸮毁室之心;巧设阴谋,肆蜂虿噬人之毒。以孀姝为可欺,遣婢盗来绣履;以迂儒为易侮,乘机匿置经帷。继乃阳与周旋,骤经发觉,雷霆震怒,谓已玷彼清门;日月照临,竟敢污人名节。莫须有呈词擅递,先发制人;没奈何欲壑难填,但知利己。 本县心明如镜,法执如山。似此贪凶,先宜大杖,投之囹圄,再按律科刑。 谕尔妻孥,应移居而别宅。何氏青年守志,忽被恶名;本县彤管扬芬,益昭清节。 九龄幼婢受主使,姑勿深求;一介书生求童蒙,弥当自励。此判。 【赏析】此篇判词作者陆陇其,初名龙其,字稼书,浙江平湖人。康熙九年进士,十四年授江南嘉定知县,后因与上司不合革职。康熙二十二年复职任灵寿知县,不久引疾归隐,著书自娱。据史书记载,稼书先生主张“以德化民”,并身体力行。坐堂办案不用差役,有讼者至署,待如亲人。嘉定上任不到一年,乡风大变,政清人和,庭可生草,人们称“无讼之境”。从这篇判词可以看出作者认真细致、严格严谨的办案作风。 判词简单明了地告诉人们,李成谷为了达到谄害“蒙师与弟妇有奸”的目的,精心设计实施了“遣婢盗绣履”、“乘机匿经帷”,并引诱蒙师、弟妇钻进圈套,当场“抓获”的虚假事实。然后,用“先发制人”,以“莫须有”的罪名告到官府。案件事实清楚,一目了然。 判词的说理是非常充分的。讲明了何氏是一位夫死誓不嫁人,甘愿忍受艰苦,教子有方而且严守妇道的贞节女子;掲露了李成谷“巧设阴谋”“污人名节”的恶毒手段;指责了李成谷为了“图呑遗产”,不仅不讲手足之情,而且欺负孤儿寡母,侮辱先生,实则“存鸱鸮毁室之心”、“肆蜂虿噬人之毒”,是一个“豺狼成性”的“贪凶”。按照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犯“诬告陷害”罪的就得实行“反坐”的做法,除了“投之囹圄”,还得加重处罚,“先宜大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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