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逾期没还要算利息
李某与张某签订售房合同,张某欠3.5万元房款至今未偿还,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偿还房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于2009年11月6日签订售房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5万元,并在房产证办好一年内将款项付清。2010年9月28日产权登记办理完毕,张某给付李某5万元房款并向其出具了一张实欠5.5万元的欠条。不久,张某又还款2万元,尚欠李某3.5万元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售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售房合同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张某还剩3.5万元房款未给付,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张某应立即偿还剩余房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和违约金计算方式,约定了付款期限为办好房产证的一年内,故以2010年9月29日作为计付贷款法定利息的起算时间,基于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法定逾期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偿还房款3.5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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