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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新规定(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从十岁降为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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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6 19: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0-10 20:23 编辑

    民法总则新规定(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从十岁降为八周岁

   “小大人”门槛从十岁降至八岁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就自然人而言,它是基于人的认知和心智水平而实施民事行为的现实可能性。
    按照原来的《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口素质明显提升,随之而来的则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智力发育程度加快,其对外界事物及自身行为的认知、辨识能力增强。因此,有必要调低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赋予其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购买简单、小额的生活、学习用品等活动,以尽早彰显其自主意识,让适龄孩子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年龄标准的调低,在更早地肯定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同时,法律对其自身注意和辨控能力、其监护人及社会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一个9岁大的孩子如果在学校受伤,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时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民法总则》实施后,法院审理案件时就会考虑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调低的规定,适用与此前不同的举证规则。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年龄标准有所调整,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标准并没有变化。
    实现国家监护的法律化
   《民法总则》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民法总则》还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近年来,在留守儿童群体发生的伤亡及性侵刑事案件、意外伤亡甚至自杀自残等极端事件多次发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并引发对我国既有监护制度不完善的讨论和反思。《民法总则》正是充分回应社会关切,构建起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不称职的父母,应该被“解雇”。实践中发生的有关儿童伤亡及虐童等恶性事件,无不与父母监护缺失甚至极个别父母根本不履行监护职责并不法侵害未成年子女等直接相关。在完善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及恢复制度方面,《民法总则》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当然,如果被“解雇”的监护人改过自新,经其重新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但是,有的监护人因其行为极端恶劣,《民法总则》还构建起永久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威慑机制,即因“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而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不得再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民法总则》还规定了监护形式,即除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外,又增加明确了“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委托监护”等情形;除固定监护人外,还新增了临时监护人。上述规定不仅完善了监护制度内容,更突出了对青少年个人意愿的尊重,大大加强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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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6 19: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从十岁降为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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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6 19: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仅完善了监护制度内容,更突出了对青少年个人意愿的尊重,大大加强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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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6 20: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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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6 20: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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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6 20: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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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6 22: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木有情 发表于 2017-10-6 19:51
不仅完善了监护制度内容,更突出了对青少年个人意愿的尊重,大大加强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力度。

谢谢您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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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6 22:2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您光临!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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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6 22: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吉祥 发表于 2017-10-6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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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光临!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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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6 22: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汉平 发表于 2017-10-6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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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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