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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新规定(三)——首次规定胎儿拟享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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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7 21: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0-10 20:21 编辑

        《民法总则》新规定(三):首次规定胎儿拟享继承权

     胎儿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如何主张其民事权益?《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原来的《民法通则》未规定胎儿权益,只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由于胎儿仍在母体体内、尚未出生,所以尚未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近年来,关于胎儿期内遭受不法侵害的诉讼呈上升趋势。如一些地区发生的因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脑瘫婴儿”索赔案,孕妇受到侵害生下早产儿等。由于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民法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986年出台的现行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意味着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遗产分割时,依据现行的继承法,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个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规定,就已经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权益的案件不断出现,因此在民法总则中,对胎儿权益更细致、更公平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民法总则不但对胎儿遗产继承进行保护,还扩大到了接受赠与,并且确认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规定保护胎儿权益,比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民法总则》对胎儿法定权利的规定,在实践中对于解决纠纷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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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7 21: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总则》对胎儿法定权利的规定,在实践中对于解决纠纷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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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7 23: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胎儿拟享继承权是《民法总则》中突出的规定,影响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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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8 05: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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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8 06: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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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8 06: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总则不但对胎儿遗产继承进行保护,还扩大到了接受赠与,并且确认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规定保护胎儿权益,比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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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8 06: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次规定胎儿拟享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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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8 08: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佳作,谢谢提供。节期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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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8 11: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民法总则>>,增长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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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0 20: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肇荣 发表于 2017-10-7 23:56
胎儿拟享继承权是《民法总则》中突出的规定,影响力很大。

谢谢老院长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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