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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新规定(九)——法人清算义务人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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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3 21: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0-13 21:11 编辑

      《民法总则》新规定(九)——法人清算义务人的改变
   《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确立的清算组的组成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股东。而《民法总则》所确立的规则与《公司法》存在较大差异,是以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虽然《民法总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还是应当按照《公司法》确定,但对其他法人,需要引起注意,《民法总则》确立的原则已与《公司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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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3 21: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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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05: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早上好!拜读佳帖,又涨法律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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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06: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总则》确立的原则已与《公司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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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06: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早上好!拜读佳帖,又涨法律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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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08: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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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11: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总则>>新规定一一法人清算义务人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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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4 19: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吉祥 发表于 2017-10-14 05:14
早上好!拜读佳帖,又涨法律知识了!

谢谢龚哥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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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4 19: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新泉 发表于 2017-10-14 06:46
《民法总则》确立的原则已与《公司法》不同。

谢谢您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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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4 19: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史开均 发表于 2017-10-14 06:59
早上好!拜读佳帖,又涨法律知识了!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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