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1-4 20:53 编辑
身边的法律知识(十一)——明示出售过期食品也应担责 某中学高某等12名学生打完篮球后,去学校附近副食商店购买食物,见店门口悬挂的纸牌上写着:“本店有过期火腿肠,半价处理。”高某便问店主是否变质,店主说刚过保质期,但不能保证没有变质。高某等12名学生各买了两根火腿肠和一瓶饮料吃下。不料两小时后,12名学生先后腹泻,由学校送到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900余元。经化验,系吃了该店变质的火腿肠引起的。学校受12名学生的委托找到店主,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但店主却以事先已告知是过期食品而拒绝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商店销售者事先告知了食品已过期,由此造成他人的损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销售者可否因其告知或明示行为而免于承担质量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产品质量责任是较为严格的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只要从事销售产品的活动,就必须遵守其义务,而不能自动免除其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自己为自己免责,或通过其他途径企图使自己免除产品质量责任,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产品质量法》第42条还明文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店主虽然事先告知火腿肠已过保质期限,但其销售过期变质火腿肠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很明显是由于店主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所以,店主应承担高某等12名学生3900余元医疗费的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高某等12名学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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