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1-19 20:23 编辑
年初,朱某被一辆汽车撞伤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失5万余元。后来发现该汽车原来的出卖人只是将车辆卖给买主使用,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要承担撞伤他人的法律责任吗? 在一般情况下,未过户车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使用人即买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是把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综合起来,作为认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但是,如果车辆存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买卖报废车辆的; (二)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三)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所以,出卖人对出卖车辆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出现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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