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1-28 19:24 编辑
2013年,卫某与妻子李某离婚,女儿卫声随李某共同生活,卫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一年后,李某将女儿卫声改名为李声。卫某获知后,认为不经过他同意就改变女儿的姓,所以拒付抚养费。卫某以李某将女儿改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卫某虽与妻子离了婚,但对女儿卫声仍有抚养义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李某离婚后,不与卫某商量擅自改女儿的姓,做法是不恰当的。但是,女儿改姓,其父女关系并没有改变。因此,卫某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的。 《婚姻法》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决定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卫声未满10周岁(注: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民法总则改为八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更换卫声的姓应由离婚后的父母双方协商决定,李某在未征得卫某同意擅自将孩子的姓名由卫声改为李声,侵犯了卫某的权利,但这不能成为卫某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变而引起纠纷的,卫某可另外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请求法院责令李某恢复女儿卫声的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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