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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法律知识(三十四)——一方解除婚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索要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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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21: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1-30 19:41 编辑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好像是一桩商品交易,商品交易双方为男方和女方,其中男方为需求方,俗称建设银行,女方为供应方,俗称招商银行。男女结婚,女方索要彩礼现象仍然严重存在,结婚时男方给女方几万元甚至十多万元或者更多,否则不同意结婚,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仍然不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传统的婚约,是男女双方以未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订婚。订婚不是法律规定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男女双方可以订婚,也可以不订婚,已经订婚的男女双方可以按照当初订立的婚姻而登记结婚,也可以向另一方宣布解除婚约,并且无须经得另一方的同意。
    在婚约解除时,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先提出解除婚约,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索要的彩礼,比如男方送给女方的金银首饰、较大数额的货币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另一方不予返还索要的彩礼,可以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但是,一般情况下,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的普通的衣物等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另一方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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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21: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周院长经常传授身边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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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0 05: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法懂法,才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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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0 06: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周院长经常传授身边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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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0 07: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细致入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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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0 08: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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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30 19:4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篇文章发重了,请版主给我删除——我自己删除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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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30 19: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吉祥 发表于 2017-11-29 21:40
感谢周院长经常传授身边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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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30 19: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风 发表于 2017-11-30 05:41
学法懂法,才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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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30 19: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史开均 发表于 2017-11-30 06:42
感谢周院长经常传授身边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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