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2-8 23:05 编辑
庄大爷是甘肃某村村民,现已年逾八旬。生有一个儿子庄稼,无女。庄稼生有两子,分别为庄大、庄二,均已成家立业。庄稼生前很孝敬父母,庄大爷的吃穿住行都被儿子照顾得无微不至。2016年4月份,庄稼因意外溺水身亡,对于庄大爷的赡养问题,两个孙子纷纷予以拒绝,认为父亲庄稼已死,他们没有赡养爷爷的义务,拒庄大爷于门外。 作为孙子的庄大和庄二有赡养爷爷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本案中,作为庄大爷惟一的儿子庄稼已经先庄大爷死亡,没有其他的赡养义务人,因此,作为庄大爷孙子的庄大和庄二当然具有赡养义务。庄大和庄二认为作为孙子没有赡养义务的认识是错误的。在庄大或者庄二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庄大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孙子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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