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17-12-15 10:43 编辑
消防工程施工发生纠纷,究竟属谁管
近日,临澧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开始就因该案的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最后经临澧县法院的审查后得到了有效解决。
2011年8月23日,某某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某湖南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甲方将临澧县某住宅小区整个第一期98000平方米的消防工程承包给乙方完成。2013年12月,乙方将工程完工后,由于该工程未能通过消防部门的综合验收,至今没有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甲方多次催促履行,但乙方不予理睬,故甲方于2017年6月26日向甲方所在地临澧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7月17日,乙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到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乙方认为:甲方未按合同支付任何工程款项,且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应该由以后接受货币一方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临澧县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双方诉争的工程所在地在临澧县境内,故临澧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再者,临澧县为施工行为地和合同履行地,双方签订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发生后,向临澧县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案亦应由临澧县人民法院管辖。
乙方不服,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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