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张汉平 于 2018-1-26 08:20 编辑
从对这起死人官司的两次判决中看到了什么? 一一随笔 一则消息称, 早前,医生杨某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汉段某某不要抽烟,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引发了社会热议。老人家属田某某将杨某告上法院索赔40余万元,郑州金水区法院依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田某某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结果引起舆论一片哗然,网友表示将来遇到类似情形真不知“劝不劝”。近日,郑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老人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改判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即杨某不承担任何责任。这起死人官司,曾引起专业司法工作者和部分民众热议,故谈些个人肤淺看法。 为什么两次审判结果有不同?先看看二审改判的理由。郑州中院的终审改判理由指出:原审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公平责任的规定,前提应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本案中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心脏疾病发作不幸死亡。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虽在时间上前后相继,但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从二审改的理由看到的是,其正确区分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错判的原因,也正是将正当劝阻引起老人情绪激动,进而引起老人心脏病发作并死亡,认定有因果关系。殊不知,这只是一种日常生活思维而非法律思维。法律上认定因果关系不应如此简单,而应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准确作出“正当劝阻行为不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司法判断。遗憾的是,像原审这样认定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普遍性。 这场死人官司中本案当事人被吿杨某感到委屈的是,自己在这件事上没有任何过错,一审判决后他之所以没有上诉,是因为他对老人突然离世也很难过,且发自内心地想给家属一定补偿,但只是捐赠而不是赔偿。原审判决适用公平原则作出,认定了杨某没有过错,也判定他只是补偿而非赔偿责任,数目也只有15000元,勉强能接受。 这起死人官司中作为二审即终审法院直接代表正义发声并重新认定,原审毕竟不是调解结案,不是确认杨某自愿捐赠15000元,而是强行判决他承担这个数的补偿责任, 应改判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亦即杨某对老人的死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等于司法对于杨某“不请而判”,力挺了杨某的正义之举,也让原判使公众将来面对类似情形产生“劝不劝”的纠结得到彻底释然。 就如同郑州中院终审改判理由明确指出: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媒体称,去年,最高法院在当事人无申诉的情况下,主动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再审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撤销原判改判王力军无罪;今年伊始,又出现了河南郑州中院在当事人无上诉请求的情形下,终审改判“劝阻吸烟”者无责,这一刑一民两起改判,都远远超出了个案意义,期待这样的裁判今后能够再多一些。 我们从这起死人官司中看到, 权威律师也指明,办案的法律要有一个好效果,是指法院裁判即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更要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立得住、立得稳。有老资历的司法工作者更认为本案再审改判,不仅法律依据充分,而且表现了较高的法律水准。终审改判一经披露,社会各界对此结果表示认可,且此案的改判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该案二审改判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具有很好的标杆意义。笔者个人认为, 这却是我囯司法改革在进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囯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展示出的新作为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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