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18-6-2 16:18 编辑
借款人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判决还钱
近日,安乡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借钱后拒接电话又不见人影,最终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李某因经营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张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分。经多次催讨被告拒接电话并外出躲债,因找不到被告本人.原告便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电话联系,但被告均拒接电话。在原告的带领下,法官到被告居住的社区进行调查.得知被告已外出躲债,家中也无同住成年家属。据此,法官决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传票。
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待判决生效后,原告即可申请强制执行。
以案说法: 现阶段民间借贷案件的普遍特点是借款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的规定,借款人下落不明无法追讨借款情况下,可通过向法院起诉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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